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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讀解 企業違法最高可罰30倍

食品飲料新聞資訊 | 2015-11-03 08:28:09 By 賀小壞 閱讀(571)

 編者按:被稱為“史上最嚴”《食品安全法》于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食品安全法》究竟“新”在哪里、“嚴”在哪里?對地方政府、監管部門、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消費者帶來哪些影響?圍繞這些熱點問題,本報聯合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開設《守護“舌尖上的安全”》專欄,相關熱點問題采訪省食藥監局負責人,進行權威解答。

湖南日報記者 李傳新

 新《食品安全法》被稱為“史上最嚴”,這是許多人對比新舊《食品安全法》,以及國內外食品安全法規作出的一個判斷。應該說,它充分體現了用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確保舌尖上的安全。

 10月28日,省食藥監局負責人接受湖南日報記者采訪時說,新《食品安全法》以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為目標,較修訂前有4個方面明顯的變化,一是對食品生產、銷售、餐飲服務和食用農產品等各環節實施最嚴格的全過程管理。二是建立最嚴格的監管處罰制度,同時加重了對地方政府負責人和監管人員的問責。三是健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食品安全標準等制度。四是建立有獎舉報和責任保險制度,發揮消費者、行業協會、媒體等監督作用,形成社會共治格局。

 “最嚴厲的處罰”是食品安全監管重要手段。新《食品安全法》加重了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刑事、行政法律責任。違法必罰,罰者必痛。比如說一個饅頭兩元錢,哪怕10倍懲罰性賠償,還是沒什么威力,新法規定賠償至少1000元兜底。還有一些違法者不怕罰,但怕被關、怕被抓,新法嚴懲重處,該抓該關不含糊。對于食品安全問題,執法部門首先要對違法行為進行判斷,如果屬于刑事犯罪,直接由公安部門進行偵查,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不構成刑事犯罪,才進行行政處罰。在行政處罰方面,新《食品安全法》對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作出了5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規定;對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相關人員作出了終身禁業的規定。在罰款方面,將一些違法行為可以處罰貨值金額10倍的罰款提高到30倍。這些規定,都為監管部門實施“最嚴厲的處罰”提供了法律依據,對嚴厲打擊食品違法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新《食品安全法》增設了問責制度——監管部門負責人約談制。其中,被約談的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整改。此外,還細化并加重了對失職的地方政府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監管人員的處分。把嚴格食品安全執法與地方政府、行政機關領導“官帽”掛鉤,是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違法行為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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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分類:不限 | 核心內容: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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