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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更能維護百姓利益

來源: 食品飲料新聞資訊 | 2015-05-26 08:57:17 By 東仔 閱讀(833)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食品安全法》,這部新法律被稱為“史上最嚴”的食品安全法,受到多方面的點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了報告,相比二審稿,三審稿對食用農產品銷售許可及使用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相關問題提出了修改意見。新《食品安全法》全面貫徹了新時期黨中央、國務院有關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新思想、新論斷、新要求,通過監管理念、體制、制度、機制、方式等創新,著力解決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增強監管工作的科學性和有效性。《食品安全法》的修訂堅持問題導向和實踐導向,立足我國基本國情,積極回應社會關切,許多制度設計體現新思維,更加“符合百姓”利益,更加公平正義。

建立食品安全制度

 風險是理解食品安全工作的一把“金鑰匙”.我國食品安全風險具有多樣性、復雜性、廣泛性、疊加性、高發性等特點,現行的《食品安全法》有技術層面和管理層面的風險監測、風險評估、風險預警、風險警示等內容,卻沒有社會層面的風險交流制度。為推進食品安全風險交流的有序健康發展,從我國現實國情出發,新《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及其技術機構,應當按照科學、客觀、及時、公開的原則,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檢驗機構、認證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以及新聞媒體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進行交流溝通”.

限定地方標準的條件和范圍

 食品安全標準分為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現行《食品安全法》規定:“沒有食品安全標準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該規定執行后發現,在食品安全標準沒有出臺前,有些地方制定了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這些標準規定不一,給食品的全國流通帶來了一定的障礙,成為地方實施保護主義的“擋箭牌”.為切實解決此問題,新《食品安全法》限定了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條件和范圍,第二十九條規定:“對地方特色食品,沒有食品安全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食品安全標準制定后,該地方標準即行廢止”.重新界定企業標準的屬性和效力,現行《食品安全法》規定:“企業生產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企業標準應當報省級行政部門備案,在本企業內部適用”.該規定表明:一是企業標準制定的前提是“企業生產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二是企業標準“在本企業內部適用”、“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 適應新時期我國標準工作發展的需要,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條規定:“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在本企業適用,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行政部門備案”.對于違反企業食品標準而沒有違反食品安全標準或者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行為,新《食品安全法》沒有規定相應的處罰。這更符合企業食品標準的定位,也有利于企業制定“具有競爭力的企業標準”.

加強食品小單位的監管

 長期以來,我國存在大量的食品生產經營小單位,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小食雜店等。我國幅員遼闊,各地食品生產經營小單位差別明顯。為從實際情況出發,有效解決食品生產經營小單位的食品安全問題,新《食品安全法》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創新。一是擴大食品生產經營小單位的范圍。 二是明確食品生產經營小單位的監管部門。《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款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三是明確地方政府對食品生產經營小單位進行綜合治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進行綜合治理,加強服務和統一規劃,改善其生產經營環境,鼓勵和支持其改進生產經營條件,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或者在指定的臨時經營區域、時段經營”.四是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五是對食品生產經營小單位的處罰依據具體管理辦法執行。《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七條規定:“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的違法行為的處罰,依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執行”.

可按照標準使用添加劑

 食品添加劑,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包括營養強化劑。長期以來,法律和標準對食品生產者使用食品添加劑有明確的要求,而對食品經營者能否使用食品添加劑則沒有規定。隨著食品產業的快速發展和食品業態的不斷演變,有的食品生產企業與餐飲服務單位(如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間的區分日趨模糊。從實際情況出發,對餐飲服務單位使用食品添加劑做出明確規定,是規范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強化食品安全監管的需要。新《食品安全法》第40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當前,應當加快食品安全標準工作步伐,明確食品添加劑在餐飲服務領域可以使用的范圍和限量。強制年度健康體檢范圍受到限制,要求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進行年度健康體檢,長期以來是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一項重要制度。現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由于企業食品從業人員的工作崗位不同,接觸的食品有所不同,帶來的風險也有所不同,新《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食品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更加靈活,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出廠記錄和憑證,是落實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強化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的重要手段。 新《食品安全法》規定,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農產品銷售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實施三級召回的食品可以繼續銷售

 根據問題食品的風險程度,問題食品的召回可以分為三級。為全面落實食品安全分級分類管理的要求,有必要對不同級別的問題食品實行不同的處理措施。新《食品安全》第六十三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召回的食品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但是,對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按照上述規定,實施三級召回的食品可以繼續銷售的前提是 :問題食品被召回的原因是食品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生產者在采取補救措施后能保證食品安全;銷售食品時應當向消費者采取的明示補救措施。確定食品中有害物質的臨時限量值和臨時檢驗方法,新《食品安全法》百一十一條規定:“對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證明食品存在安全隱患,需要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的,在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食品中有害物質的臨時限量值和臨時檢驗方法,作為生產經營和監督管理的依據”.

強化內部舉報人權益保障

 在總結各地區和有關部門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實施經驗的基礎上,新《食品安全法》確立了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該法百一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公布本部門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接受咨詢、投訴、舉報。接到咨詢、投訴、舉報,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答復、核實、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并書面通知咨詢、投訴、舉報人。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處理,不得推諉。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舉報人獎勵”.為了保護舉報人,尤其是內部舉報人的合法權益,該法還明確規定:“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舉報人舉報所在企業的,該企業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違反本法規定,對舉報人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擊報復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責任”.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設立派出機構,長期以來,我國食品安全工作的重點在基層、在基礎。然而,由于各方面條件的制約,目前在廣大基層,尤其是鄉鎮,食品安全監管力量十分薄弱。 新《食品安全法》從我國現實國情出發,貫徹中央關于建立統一權威的食品藥品監管機構的要求,明確規定:“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這從法律層面進一步強化了基層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建設。對突出貢獻者給予表彰和獎勵,食品安全問題屬于重大的社會問題。多年來,無論是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地方政府、消費者組織、檢驗機構、認證機構、新聞媒體,還是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行業協會、專業學者等,為提升我國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做出了重要貢獻,推動了我國食品安全工作穩中向好。為樹立新形象,傳播正能力,激發社會各界積極參與食品安全監督,新《食品安全法》充分反映了社會的呼聲,第十三條規定:“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加大對生產經營“累犯”的處罰

 有些食品生產經營者責任意識、風險意識、安全意識、法治意識淡薄,違法行為接連不斷。對這種“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新《食品安全法》按照從嚴監管的要求,百三十四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以外處罰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對無過錯經營者給予減輕處罰 新《食品安全法》百三十六條規定:“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該規定對無過錯的經營者給予了減輕處罰,其前提是: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能夠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確立損失賠償首負責任制,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有時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有時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二者之間往往相互推諉。為有效解決此問題,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新《食品安全法》百四十八條款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增加懲罰性賠償金數額,對于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新《食品安全法》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該規定賦予了消費者的訴訟選擇權,同時確定了賠償金數額。標簽說明書一般瑕疵免除懲罰性賠償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常常表現為多種情形。對于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是否適用懲罰性賠償規定,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許多職業打假人要求企業支付懲罰性賠償金。修訂后的《食品安全法》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也是說,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不適用“懲罰性賠償金”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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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分類:不限 | 核心內容: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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