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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遏制食品宣傳欺詐行為

來源: 食品飲料新聞資訊 | 2017-03-14 09:00:10 By 小芳 閱讀(692)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安以法為基。可以說,沒有法治,沒有安全,而良法是食品安全走向法治的前提。近年來,生產經營欺詐行為、標簽說明書欺詐、食品宣傳欺詐等食品安全欺詐行為屢見不鮮,消費者對此深惡痛絕。日前,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食品安全欺詐行為查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征求意見,食品安全欺詐行為有望得到遏制。

食品安全

 對食品安全欺詐行為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和處罰規定,在現有的法律體系中已有體現,但原則性較強。《辦法》將上位法中分散的、抽象的法律原則加以梳理、細化,進一步強化了可操作性與可訴性。這對于依法強化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具有積極意義,也從側面反映出相關職能部門查處食品安全欺詐行為的決心。

 《辦法》明確了包括產品欺詐、食品生產經營行為欺詐、標簽說明書欺詐等在內的十項食品安全欺詐行為,囊括了食品行業產、運、銷的各個環節,真正抓住了關鍵法律風險點,切中企業經營安全中的痛點,有助于倒逼企業誠信經營。

 《辦法》的亮點在于其可操作性,將虛假標注“釀造”“純糧”“固態發酵”“鮮榨”“現榨”等字樣的行為定性為食品標簽、說明書欺詐;將普通食品使用“可治療”“可治愈”等醫療術語的行為和使用“純綠色”“無污染”等夸大宣傳用語的行為定性為食品宣傳欺詐。此類具體條款從操作層面對各類食品安全欺詐行為作了細致的界定,反映出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基層執法可操作性的重視,無疑更有利于追責問責,保障食品安全。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明確了涉嫌食品安全欺詐的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負的法律責任,體現出政府對食品安全欺詐行為嚴懲不貸的決心。

 誠然,法治是祛除食品安全欺詐行為的一劑“良藥”,但是,若要有效治理食品安全欺詐行為,還需提高監管的針對性,真正實現監管、信用監管、合力監管、開放監管、透明監管、法治監管。如此,誠信食安也指日可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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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分類:食品 | 核心內容: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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