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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針對食品小作坊進行嚴加管制

來源: 食品飲料新聞資訊 | 2016-11-28 09:05:48 By 小芳 閱讀(919)

 安全的重要性相信大家不言而喻,像一些食品小作坊和攤販是避免不了的,那么針對食品小作坊和攤販應該如何管制呢?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近日,記者從《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新聞通報會上獲悉,《辦法》將于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我省部關于食品安全工作的省政府規章,填補了我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管的法律空白。

食品小作坊

 據了解,目前,全省現有食品小作坊共19921家,從業人員近20萬人,各類食品攤販20余萬戶,從業人員近60萬人。《辦法》將公眾關注的小餐飲、小食品店、小熟食店等等業態都納入了監管范圍。《食品安全法》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為切實提高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規定學校食堂不適用本《辦法》,必須執行《食品安全法》及有關法規。

 《辦法》明確規定不提倡、不鼓勵大力發展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而是以規范發展、加強服務、嚴格監管、保證安全為原則,通過有效的監管,在現有基礎上整改、規范、提高,逐步提升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逐步達到許可條件;明確了小作坊、食品攤販分別實行登記、備案管理,登記備案不是行政許可,而是事中事后監管的措施和手段。明確規定登記、備案不得收費。

 《辦法》明確規定食品小作坊不得生產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和必須獲得食品注冊許可的食品。禁止生產必須獲得食品注冊許可的食品,是指不得生產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必須獲得注冊許可的特殊食品。

 《辦法》明確規定食品攤販不得經營禁止經營的食品,不得經營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保健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產品等食品。同時,授權各州市政府可以結合當地實際,增補禁止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品種。

 《辦法》規范了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一是明確規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二是規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應當履行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廢棄物管理、簽訂安全責任書、生產銷售記錄、包裝標識、產品檢驗等義務;三是規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對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當立即處置,封存有關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等;發生食物中毒的,應當立即送醫療機構救治,向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或者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辦法》還明確了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針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行政處罰數額設定在3萬元以下,食品攤販的行政處罰數額設定在5000元以下。同時,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不得生產或經營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必須獲得注冊許可的特殊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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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分類:食品 | 核心內容:食品小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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