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食品安全法》,我國食品標準可分為強制性的食品安全標準和非強制的食品質量標準,食品安全標準是對食品中各種影響消費者健康的危害因素進行控制的技術法規。《食品安全法》規定了食品安全標準的范圍,并對其定性為“強制執行的標準”,且“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強制性標準”。世界各國都對食品中影響健康的危害因素進行強制性要求,但大多數發達國家并未將食品安全標準和食品質量標準劃分明顯界限,這是我國食品標準管理與發達國家最明顯的不同。
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現行的信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準中強制執行的標準予以整合,統一公布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本法規定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前,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現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準生產經營食品。
目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內容包括八個部分:
(1)食品、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2)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3)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4)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
(5)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6)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7)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8)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食品安全標準是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首先應當遵守的強制性技術性要求,但并非唯一的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首先應當保證自己生產經營的食品是按照法律的要求,采用安全的原料、規范的生產工藝、有序的生產過程管理,且未涉及任何法律禁止的生產經營行為,在此基礎上,才可以用食品安全標準判斷是否安全、適于食用。
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是食品安全生產經營的大前提,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門檻。食品安全標準是在這一前提下,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二道門檻。任何違反法律法規的食品生產經營行為,如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食用物質、摻雜使假的行為本身就違反了法律規定,無須以食品安全標準作為監管依據,更不能以沒有標準為理由逃避生產經營者的責任和監管責任。
綜上,食品安全標準是食品標準的一部分,食品安全標準是《食品安全法》頒布后的重要風險管理措施,目前我國共計發布了400余項左右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