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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典治亂”將填補食品安全監管空隙

來源: 食品飲料新聞資訊 | 2014-05-16 09:30:04 By 菠菜 閱讀(786)

 5月1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會議決定,修訂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后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倡導社會組織明確權責、依法自治、發揮作用,倡導發揮行業協會、消費者和媒體的監督作用,強調企業是食品安全的責任人,強調形成社會共治格局,構建食品安全監管的合作治理網絡,這是草案的亮點。”長期從事食品藥品法研究,并曾參與該法修訂討論的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宋華琳告訴《法制日報》記者。

最嚴格的監管

 2013年10月29日,國務院法制辦向社會公開征求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的修改意見和建議。

 宋華琳認為,修法的目標是改革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推動食品安全監管方式和制度創新,強化食品安全法律責任,建立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格局,有效規范市場主體行為,有效保障消費者權益。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多次要求,要建立最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并強調,“現在的問題是,侵害食品安全的違法成本太低”。

此次修訂草案增加的30條,基本都集中在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章節。

 目前,食品安全法、刑法、侵權責任法等共同設定了食品領域的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責任,力圖通過這樣的法律責任之網,來有效規范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但在實踐中,仍存在行政處罰額度過輕,未能對若干違法違規行為設定法律責任,不足以對違法者構成有效威懾等問題。

 “民事責任方面而言,食品侵權案件存在事實認定困難、因果關系判定困難、侵權賠償金額過低、欠缺懲罰性賠償制度等問題;刑事法律責任而言,存在行政處罰與刑罰銜接機制不暢,部分違法者逍遙法外的現象。因此有必要通過法律責任的綜合設計,適度增強食品安全法的懲處力度。”宋華琳說。

 宋華琳認為,此次修訂草案之所以被稱為“最嚴格”,主要體現在四方面:建立對食品安全的全過程管理。從生產、銷售到餐飲服務進行監管;加大問責機制。法治社會要求不同主體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加大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加強對地方政府負責人和監管人員的問責;加強事前監管。引入標準制定、風險監測和評估等事前監管制度,進行防患于未然的預防性監管;改進監管方式。引入責任約談、分級管理等方式,強調信息披露在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作用。

 “食品安全法是貫穿于民生、經濟與法治三大主題的法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重典治亂、源頭治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對《法制日報》記者說。

 劉俊海認為,修訂草案的亮點不僅體現在第三方交易平臺的責任加大,讓第三方承擔食品安全的連帶責任,讓大家放心網購,還有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全面升級,如提高保底賠償金額。除此之外,行政罰款大幅提升,基本實現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有機銜接;提高失信成本、提高違法成本,降低維權成本、降低失信收益,避免出現消費者“為追回一只雞殺掉一頭牛”的現象,都是此次修訂草案的亮點。

監管理念創新

修訂草案在食品安全監管的理念和方式上亦與以前有所不同。

宋華琳認為,修訂草案不僅體現了監管創新的理念,還體現了從政府監管向公共治理的轉變。

 監管創新的理念包括聰明監管(smartregulation)、事前監管與事后監管方式相結合、“命令-控制型監管”與激勵性監管相結合、威懾型監管與遵從型監管相結合、健全與完善標準、許可等傳統監管形式,健全與完善約談、行業禁入、保險、舉報獎勵等新型監管形式,以確保食品安全。

 從政府監管向公共治理的轉變包括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改進社會治理方式,堅持系統治理,強調向市場、社會、個人的分權,強調多元主體的合作與參與,強調引入新型、相對彈性靈活的治理方式。

理順監管體制

 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認為,食品領域是典型的“九龍治水”,管的部門不少,可一旦出了問題,卻很難找到負責部門。

 針對這一問題,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明確了食品安全各監管部門的責任,強調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這在劉俊海看來,是理順了監管體制。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錫鋅曾表示,目前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很難做到無縫對接,經常出現各部門職責不清的情況。這需要考慮的是如何真正厘清責任與權力,從制度上對此進行完善。

劉俊海亦認為,現在食品安全監管的空隙較大。這些問題在修訂草案中均有所改觀。

 修訂草案將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的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劃歸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并對衛生行政部門、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公安部門應履行的相應職責作出細化。

 “修訂草案在確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主體地位的同時,意在消除部門之間的監管盲區,確保主體部門與相關部門之間權責分明、無縫銜接。”劉俊海說。

關鍵在于落實

 修訂草案加大了懲處力度,被各界一致看好。對此,宋華琳認為,法律制度的設計,關鍵在于實現監管目標,刑罰可以成為實現監管目標的重要手段,但在設定刑事責任時,應注重責任機制和違法行為相匹配。

 劉俊海建議,在進一步的修訂中,草案還應加大民事賠償金額。他認為,處罰和市場退出機制對企業來說都是教育,亦是警示。

 “法律制度的設計和改革并非易事,如何真正有效落實企業責任,如何設計責任約談、風險分級管理、責任保險制度,使得這些制度變得有生命力、有可操作性,需要深入調研實際問題,汲取和借鑒我國已有的相鄰領域監管的經驗教訓。”宋華琳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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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分類:不限 | 核心內容: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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