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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規定對食品安全造成嚴重后果 其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來源: 食品飲料新聞資訊 | 2015-12-01 09:39:22 By 小杜 閱讀(612)

食品安全問題是非常嚴重的,必須嚴格的要求。廣東要對縣級以上的有關工作人員,進行管理,如果縣級以上的工作人員對食品安全問題有違法行為不及時處理或者是推卸責任的,從而對食品安全造成嚴重的后果的話,要對負責人給予嚴重的懲罰,應當辭職。昨日,廣東省人大會議對這一問題重新修改了食品安全條例,是為了加大食品安全的責任人的懲罰力度。

 修訂草案還加大了行政處罰的力度,增設了從重處罰的規定,明確食品生產經營者出現“一年內所生產經營食品出現兩次以上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且危害人體健康、生命安全”,“一年內因違反本條例規定累計受到三次處罰”,“隱匿、偽造或者毀滅有關證據材料”等其中任一情形,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

網購平臺管理不善應負連帶責任

 網購食品出現安全問題,如何追責?修訂草案設立了更嚴格的監管法律制度。在食品流通環節,增設了網絡食品經營者、網絡食用農產品經營者和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的食品安全責任。

 比如,修訂草案規定,開網店賣食品未按規定備案的,或者未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而網購平臺未履行管理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修訂草案加大了行政處罰力度,對違反標簽標識管理責任的行為,由原規定的處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罰款增加為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市場開辦者未履行管理義務的,由原規定的處五萬元罰款增加為處二十萬元罰款。

 另外,修訂草案在餐飲服務環節,細化了索證索票制度,增設了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管理規范和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責任;在食品追溯環節,細化了生產經營者索證索票、進貨查驗記錄等制度,增設了建立統一的食品電子追溯系統的要求。

借鑒交規對食品商違規行為扣分

 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審議認為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行計分制度是做好食品安全監管的創新手段。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扣分制的做法,量化扣分標準。對違法行為不斷,且受到罰款以下處罰的生產經營者,實行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制度管理,累計到一定分值的生產經營者,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許可證,有助于推動食品行業建立誠信體系。

 對此,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建議在第四章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增加相應內容,可表述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并受到處罰的行為,實行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制度管理,記分周期為一年。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一定分值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許可證。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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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分類:不限 | 核心內容: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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