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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 違法者以一賠十

來源: 食品飲料新聞資訊 | 2015-11-18 09:42:45 By 小杜 閱讀(1326)

只有嚴格的規定,才能更好的造福人民,只有涉及到自己本身的利益,才會為之一動,才會知道位犯規定之后的后果,這樣能更加的遵守規定了。現在新的食品安全法規定如果違反規定最少要賠償1000元,這樣對人們又多了一成保護。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已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現新法進一步加大了對違規生產者、銷售者的懲罰力度,除維持原來退一賠十的規定外,還效仿《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設定違反食品安全法行為的懲罰賠償金為一千元的新規,使廣大消費者繼去年新消法實施后,在維權之路上又多了一層保護傘。越秀法院鄒法官為大家詳細解讀新法的規定以加深消費者對該法的認識。

 《食品安全法》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因此,該規定比2009年實施的食品安全法新增了一千元的“保底”懲罰性賠償和可選擇主張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的規定,換言之,生產者或銷售者一旦觸犯食品安全法,其面臨的賠償金額至少為一千元。

 另外,鄒法官表示,食品安全實行首負責任制,但主張賠償應注意除外條款。食品安全法明確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但值得注意的是,該法新增了首負責任制,規定“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但是,消費者在主張賠償時應注意該條款的除外條款,即“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因此不影響食品安全的、不構成誤導的瑕疵不能構成主張賠償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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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分類:不限 | 核心內容: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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