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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需要網絡與法律

來源: 食品飲料新聞資訊 | 2015-11-07 09:55:38 By 小杜 閱讀(805)

食品安全問題,既事關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也關乎黨和政府的公信力,既是一個重大的民生問題,也是一個重要的政治問題。要依法強化對危害食品安全等重點問題的治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隨著《食品安全法》及其相關配套制度的實施,我國食品安全制度建設取得了重大進展,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穩步提高,形勢總體穩定向好。但食品安全領域存在的問題和潛在隱患不可低估,特別是食品質量安全事件時有發生,有的涉嫌嚴重違法犯罪,性質嚴重、手段惡劣,社會影響極壞。

 究其原因,既與食品生產經營者素質不高、責任不強、誠信缺失以及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不夠有關,也與監管體制不完善、監管手段和方法有限、監管力量薄弱以及監管者法律責任制度不健全密切相關。實踐證明,每起重大食品安全案件背后,基本上都有監管不到位、失職瀆職,甚至是貪污受賄行為的存在。有效的食品安全監管,不僅依靠科學的食品安全監管模式、嚴格的食品安全標準、行之有效的監管方法和手段,還有賴于健全的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度。

 為了強化食品安全監管,解決以往監管中存在的多頭管理、分工交叉、職責不清等突出問題,2013年啟動了食品藥品監管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除農業部門繼續履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職責外,由新組建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對食品實行集中統一監管。

 要克服監管部門自我啟動追責模式存在的弊端,需要通過外部監督力量來加以推動與監督。是食品安全監管的依據、過程、手段、處罰、反饋等一系列監管信息。但由于涉及食品安全監管的信息透明度低,造成外部監督機構評判監管機構是否盡職、盡責的客觀依據缺乏,無法對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行使職權、履行職責過程中的違法行為給予有力約束,使有限的追責制度的落實大打折扣。從現行食品安全監管的外部監督機制來看,仍然采取以紀律檢查機構、審計和監察機關以及司法檢察部門等為主體的監督模式。該類監督模式多采取事后懲戒的監督方式,無法推動以“預防為主”的食品安全監管宗旨的實現。而行業協會、輿論媒體、一般大眾等社會監督力量,由于缺乏直接法律依據,對食品安全監管者的監督,又常常流于空泛化與虛置化。

 2013年啟動的食品藥品監管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克服了過去分段管理的弊端,從監管模式上為完善監管者法律責任奠定了體制性基礎。

 健全信息公開制度,提高食品安全監管透明度。行政信息公開制度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行政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的制度性保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信息,應當主動公開。食品安全信息與人民群眾的食品消費及人身健康息息相關,應當依法予以公開,這既是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要求,同時也是對違反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

 食品安全公開的信息應當包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和日常監管信息。從食品安全監管角度而言,應當將監管依據、監管程序、監管執行結果和社會監督的反饋等信息也予以公開。要積極利用互聯網技術,建立順暢高效的食品安全信息報告機制,食品安全信息收集通報機制和投訴舉報受理機制,并將上述信息互聯、公開、共享。

 創新外部監督機制,促進監管者法律責任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指出,應當通過加強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制度建設,努力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完善食品安全監督約束機制,強化對監管職權運行的制約與監督,防止權力異化,抑制腐敗發生,既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要求,也是增強食品安全監管者法律責任落實的重要體制保障。完善食品安全監督約束機制,應重點從以下兩個方面著手,創新外部監督機制,促使食品安全監管者能夠正確行使職權,積極履行職責,提高監管效率。

 一是通過立法賦予新聞媒體對食品安全進行監管的權利。在食品安全領域,由于公權主導的法律實施機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食品安全的社會共治開始受到重視。發揮社會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的積極性,構建社會共治格局,關鍵是要有相應的制度安排。強化新聞媒體在食品安全監管過程中的參與,是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的重要內容。應當通過立法賦予新聞媒體及時介入食品安全案件的權利,明確介入的程序與方式,依法查詢、披露食品安全案件的處理進展,對食品安全監管主體的監管行為加以監督。

 二是完善重大責任事故檢察機關介入制度。自2006年人民檢察院、監察部、安監局頒布《關于加強行政機關與檢察機關在重大責任事故調查處理中的聯系和配合的暫行規定》,建立了檢察機關受邀派員參與事故調查的重大責任事故介入制度以來,對于檢察機關打擊重大責任事故所涉及的職務犯罪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樣對于食品安全領域重大食品安全責任事故的處理具有積極意義。但這種“受邀派員參與事故調查、服從事故調查組的領導”的模式,在實踐中暴露出了調查啟動不獨立、證據收集不獨立、責任處理不獨立等問題。應當賦予檢察機關在重大責任事故調查處理中的獨立地位,變“受邀參與”為“主動介入”,在事故調查中依法獨立收集證據,依法獨立判斷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不受其他機構的干涉,充分發揮檢察機關重大責任事故介入制度的重要作用。

 我國食品安全要想從根本上扭轉形勢,除了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違法犯罪行為加大打擊力度外,還應當通過改變立法觀念,提高立法質量,完善監管法律責任規范,健全監管信息公開制度,創新外部監督機制,健全食品安全的法律責任體系,保證食品的安全,更加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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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分類:不限 | 核心內容: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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