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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將著力解決食品安全問題

來源: 食品飲料新聞資訊 | 2015-10-08 08:30:33 By 東仔 閱讀(554)

金秋10月,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等一批法律法規于10月1日起實行,將會給經濟和社會生活帶來諸多改變,為維護百姓權益增添濃墨重彩的一筆。

食品安全法新罰則新制度

捍衛舌尖上的權益

 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較舊法,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從原來104條增加50條變成154條,在完善監管和懲罰機制等方面作了較大改動。

 完善監管。該法針對不同部門分段監管存在多頭管理、執法不力等問題,規定“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職責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同時,規定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該法的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等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協作機制。此外,為了彌補對流動攤點的監管漏洞,要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強化責任。該法進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責任。一是完善行刑銜接機制,防止“以罰代刑”.如規定縣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發現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偵查過程中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和監察機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二是完善行政處罰方式、手段。對一些違法行為大幅增加罰款額度,比如對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經營病死畜禽、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標準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等違法行為,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可以處罰貨值金額30倍的罰款。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提高罰款額度,還增設了行政拘留的處罰。比如,對于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等屢禁不止的嚴重違法行為,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外,可以給予拘留的處罰。三是完善民事責任追究制度。比如,增設了消費者賠償首負責任制,規定食品生產和經營者接到消費者的賠償請求以后,應該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完善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在已實行的10倍價款懲罰性賠償的基礎上,又增設了消費者可以要求支付損失3倍賠償金的懲罰性賠償(二者選其一)。同時,強化民事連帶責任,如對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義務,食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認證機構出具虛假的論證結論,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要與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等等。

 多措并舉。針對農藥使用問題,該法明確規定,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針對保健食品生產、經營、宣傳中存在的問題,明確要求保健食品需要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在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全程質量控制方面,規定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實施從原料進廠到成品出廠的全過程質量控制,對出廠的嬰幼兒配方食品實施逐批檢驗,特別強調“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配方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對于轉基因食品,明確要求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標示。對于網絡食品銷售監管問題,明確網絡食品第三方交易平臺要對依法取得許可證才能經營的食品經營者許可證進行審查,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的服務。

 此外,該法還對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制度等方面進行了完善,如增設了責任約談、風險分級管理,等等。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

推動科技創新與利用

 8月2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決定》,該決定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作出了44項修改,于10月1日起實施。主要亮點有:

 完善科技報告制度。該法規定,建立、完善科技報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科技項目實施情況以及科技成果和相關知識產權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詢、篩選等公益服務。

 完善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該法規定,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轉化科技成果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在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后,主要用于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

 完善科研評價體系。該法規定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校應當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特點的職稱評定、崗位管理、考核評價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勵約束機制。研究開發機構、高校的主管部門以及相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有利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績效考核評價體系。

 大幅提高科技人員獎勵標準。該法將獎勵和報酬的標準規定為不低于職務科技成果轉讓或者許可凈收入,或者作價投資形成的股份、出資比例的50%,并明確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的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應當符合上述標準。同時,進一步明確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給予科技人員獎勵和報酬的支出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等等。

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

規范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行為

 為規范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行為,7月22日,中國保監會制定印發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下稱《辦法》),自10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限為3年。《辦法》在保障消費者利益方面舉措較多,主要有:

 規范參與主體及其義務。《辦法》明確了參與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主體定位,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銷售、承保、理賠、退保、投訴處理及客戶服務等保險經營行為,應由保險機構管理和負責。第三方網絡平臺,可以為互聯網保險業務提供網絡技術支持。在信息披露方面,強化了經營主體履行信息披露和告知義務的內容和方式,依照《辦法》,在相關網絡平臺的“顯著位置”,需列明一系列必要信息,如承保的保險公司和客戶投訴渠道等;在保險產品的“銷售頁面”上,需列明充分的提示或警示信息,防止銷售誤導等。

 明確保險業務品種類型。《辦法》適度放開了部分人身保險產品,以及部分面向個人的財產保險產品等險種的經營區域限制,同時規定對不能保證異地經營售后理賠服務、導致出現較多投訴的保險機構,監管部門將及時采取監管措施,停止其相關險種的經營。

 強調保障網絡信息安全義務。針對互聯網信息安全風險高的特點,《辦法》要求保險機構加強信息安全管理,確保網絡保險交易數據及信息安全。同時,加大了對保險機構不嚴格履行信息披露和安全管理職責的懲戒力度。如,對因內部管理不力造成銷售誤導、信息丟失或泄露等嚴重事故的保險機構,保險監管機構可以及時責令停止相關產品的銷售,以確保保險機構切實履行信息披露和安全管理義務,以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利益。

 《辦法》還對保險機構的經營條件、經營區域、監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規定,如保險機構已經開展的互聯網保險業務與《辦法》不符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認真整改;《辦法》實施后仍不能符合要求的,應立即停止相關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開展。

10月起還將實施的其他部分新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的決定(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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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分類:不限 | 核心內容:食品安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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