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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食品生產的12點新變化

食品飲料新聞資訊 | 2015-09-10 08:38:10 By 賀小壞 閱讀(731)

 近年來,國內食品安全事件時有發生,監管體系、手段和制度等尚不能完全適應食品安全需要,法律責任偏輕、重典治亂威懾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食品安全形勢依然嚴峻。

 今年10月1日,被稱為“史上最嚴食品安全法”的新《食品安全法》將正式實施。本平臺此前曾專門新法的六大看點進行了逐條解讀,引發行業人熱議。

 不過,小編要說的是,作為配套法規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藥總局16號令)也于日前8月31日頒布,同步將在10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明確了食品生產許可證將由SC(“生產”的漢語拼音字母縮寫)開頭,此前為業內人廣為熟知的QS此退出歷史舞臺。

 當然,除了必要的改口,新法在諸多方面也做出了全新規定。在剛結束的三天假期中,小編仔細對比了新舊兩個版本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將其中涉及的變化和調整歸納為以下12點,供大家參詳。

1、明確一企一證原則:即同一個食品生產者從事生產活動,取得一個生產許可證。(第4條)

 2、管理部門權限增加:可根據食品類別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確定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權限;負責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生產許可;對地方特色食品等制定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第7條)

 3、主體資格擴大: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凡是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都可作為申請人,囊括了個體工商戶這一群體。(第10條)

 4、食品類別增加:由28個類別增加到了31個類別,增加的是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第11條)

 5、申請許可的范疇擴大: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特殊醫學用途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也都包含在內。(第14條、15條)

6、許可證有效期增長:由3年增加到了5年。(第24條)

 7、許可證載明事項增多:日常監督管理機構與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簽發人、發證日期、二維碼等信息。(第28條)

 8、許可證擺放強調正本:食品生產者需在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以往并無“正本”要求。(第31條)

 9、換證程序有所簡化:申請人聲明生產條件未發生變化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第37條)

 10、補辦證書降低要求:以往企業需在省級以上媒體發布聲明,并及時申請補證。現在可提交在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或在其它縣級以上主要媒體刊登遺失公告。(第40條)

 11、監督檢查力度更強: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食品生產許可頒發、許可事項檢查、許可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計入食品生產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對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第45條)必要時應當依法對對相關食品倉儲、物流企業進行檢查。(第46條)

 12、法律責任更加明晰:①許可申請人隱瞞或提供虛假材料,警告后1年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第51條)②被許可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則撤銷許可,處1~3萬元罰款并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第52條)③食品生產商涂改、偽造、出借、轉讓、出租、倒賣食品生產許可證等,處1~3萬元罰款。未按規定懸掛或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責令改正。(第53條)④未按規定申請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者,給予警告,拒不改正則處2000~1萬元罰款;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給予警告,拒不改正則處2000元以下罰款。(第54條)⑤被吊銷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者及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人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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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分類:食品 | 核心內容: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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