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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 食品進口商應明確主體責任

食品飲料新聞資訊 | 2015-07-07 09:11:12 By 賀小壞 閱讀(695)

 近期,隨著我國與澳大利亞、韓國等國自由貿易協定的簽署,越來越多的食品經營企業把目光投向了進口食品市場。然而,一些企業對于食品進口的理解于“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對于自身應擔當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不甚了解,對如何制定一套能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也不夠重視。筆者在學習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的過程中了解到,這一大法進一步明確了食品生產經營者對產品安全的主體責任。

食品進口商的主體責任是什么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四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也是說,食品進口商的主體責任是保證其經營食品的安全,目的是保障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

食品進口商如何履行主體責任

 從農場到餐桌,食品在生產、加工、流通的每一個環節都涉及到安全問題,作為進口商,更是要關注每個環節的風險,從而保障所經營食品的安全。

 食品在境外生產、加工環節,進口商應對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進行審核。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條規定,進口商應當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審核制度,重點審核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向我國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是否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審核不合格的,不得進口。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食品在境外生產、加工環節中的風險。

 在食品進入我國境內銷售之前,進口商應提供產品的合格證明材料,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和九十二條規定,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隨附合格證明材料。同時,進口商也要對所經營的產品和經營條件定期進行自查,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食品在倉儲、運輸過程中和經營場所內,進口商也應當采取恰當措施,保障產品的質量與安全。在倉儲管理方面,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要求,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至于運輸和經營場所,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則要求,食品的經營場所應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和運輸。

 食品售出后,進口商仍應采取恰當的措施,保證產品質量出現問題后,能盡快追溯到問題產品,消除事故隱患。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百零二條要求,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在進口食品的追溯方面,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條規定,進口商應當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劑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境外出口商和購貨者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四十二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不履行主體責任的后果很嚴重

 新修訂的“史上最嚴”《食品安全法》,進一步明確并細化了違法行為的判定,提高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其中百二十九條列舉了進出口食品中的各種違法行為和處罰措施,并上調了對違法行為的罰款額度。這些規定增加了企業的違法成本,有助于進一步促進企業履行自身的主體責任,自覺維護食品安全,使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獲得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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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分類:不限 | 核心內容: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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