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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召回制度仍需細化

來源: 食品飲料新聞資訊 | 2014-08-20 09:18:54 By 菠菜 閱讀(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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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關系著國計民生的健康發展,因此,備受業界的關注。前不久的上海福喜事件爆出之后,再度成為業界關注的焦點。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斷沖擊著人們對于食品安全憂慮的底線。

 在這樣的背景下,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在8月6日發布的《食品召回和停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格外引人關注。

 從食品召回的這一定義來看,其中擬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這一標準仍然不夠,不利于監管者參照執法和生產者參照執行。中國政法大學社會法研究所所長趙紅梅教授在接受法治記者采訪時表示。

福喜事件或成里程碑

 8月3日,上海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白少康透露,引發國內外廣泛關注的上海福喜事件,目前已經有6名高管被刑拘。

 作為上游供應商,福喜公司為包括肯德基[微博]、麥當勞[微博]、必勝客[微博]等國內絕大多數知名洋快餐提供雞腿、漢堡包、披薩和蔬菜產品。7月20日上海東方衛視調查披露,福喜公司大量采用過期變質肉類原料。消息一出,輿論嘩然,包括麥當勞、百勝集團[微博]、漢堡王等公司在內的下游公司紛紛發表斷絕關系的聲明。

 7月26日,上海食藥監部門公布了對福喜公司新查實的違法行為。福喜公司所屬的美國福喜集團隨即發表新的回應,稱為配合政府機關進行的調查,宣布從美國當地時間7月26日起,必須從市場中收回由上海福喜所生產的所有產品。

 2007年7月,質檢總局通過《食品召回管理規定》,2011年質檢總局又修訂的《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征集民意。

 上海福喜事件再次表明,我們在食品安全監管和食品召回制度上仍然存在漏洞。過期食品和問題食品一旦流入市場,只要這一問題經過消費者投訴和內部的檢驗監督被發現,企業應當主動召回。但是,這個召回制度,在福喜事件中如同一紙空文。劉俊海在接受法治記者采訪時表示。

 意見稿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的嚴重和緊急程度,將食品召回分為緊急召回與一般召回.其中規定,對于緊急召回,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相關風險后24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召回計劃,同時立即實施召回。

 劉俊海認為,此次意見稿的出臺,或會成為福喜事件出現之后被催生出來的一個加強食品安全監管的有力武器,如果能夠因此完善食品召回制度,福喜事件能成為食品安全由亂向治、由企業唯利是圖走向誠信經營的重要里程碑.

先前的召回規定效果不佳

 為強化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規范食品召回、食品停止經營和退市食品處置行為,嚴格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這是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在起草該意見稿時的表述。

 媒體曝光--政府查處--追究責任人刑事責任,從2008年的三聚氰胺到現在的過期肉,每一起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幾乎都有著這樣的模式。但在這幾年的時間里,召回制度在一系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的作用卻極為有限。

 劉俊海在接受法治記者采訪時表示,過去的召回制度之所以沒有被激活,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廣大消費者和消費者組織沒有話語權。

 食品如果出現問題,企業不主動召回,政府不強制召回,消費者毫無辦法。總結過去的教訓與消費者維權的成功經驗,我認為應當進一步激活消費者組織和社會公眾在食品召回程序中的積極作用。劉俊海說。

 劉俊海對法治記者表示,如果消費者組織和消費者有證據證明企業生產或經營了不安全的食品,而企業仍然無故不予理睬并且繼續非法經營的,消費者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請求權。企業明知生產的產品不安全,消費者要求召回,企業仍未履行,這存在欺詐的行為。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食品安全牽涉方方面面,方案的修訂不能僅依靠某些部門及相關技術專家,不宜只聽一方面的匯報。應廣開言路,組織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工作者、消費者代表等方面的人士,共同研究探討。邢東田在接受法治記者采訪時說。

 趙紅梅對法治記者強調了公益訴訟的重要性,食品安全關乎到民眾的切身利益,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公益訴訟來啟動食品召回機制,也是一種比較理想的形式.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完善食品安全法更重要

 今年6月23日,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該修訂草案的第七十五條規定: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此次意見稿的相關規定,需要建立在層級更高的食品安全法的完善基礎之上。具體的實施規定都要依據食品安全法。所以我認為,對食品安全法作進一步的推敲更為重要。趙紅梅在接受法治記者采訪時表示。

 劉俊海對法治記者表示,此次的意見稿是對于食品安全法中有關食品召回制度的進一步細化。除了要體現食品安全法的思想和制度設計,更要體現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先進理念和先進的制度創新。劉俊海向記者強調。

 劉俊海認為,按照2013年10月25日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召回制度與賠償制度是并行不悖的。

 新消法第十九條規定,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召回制度仍需細化

在趙紅梅看來,意見稿中規定的召回標準仍然太過寬泛,不利于企業和監管部門操作。

 如果標準過于寬泛,食品生產者容易產生疲態,不會重視產品召回。如果行政部門偶爾作出食品召回的規定,生產者又會覺得這是選擇性執法。趙紅梅對記者說。

 趙紅梅表示,標準越,指向性越強,企業和行政監管部門越好操作。只要觸及紅線,生產者必須召回問題食品。

 沒有對一些情況進行細化,也是過去的食品召回管理規定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劉俊海對法治記者說。

 劉俊海建議,進一步建立、健全問題食品召回制度,既要發揮企業的主動召回作用,強化企業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還要進一步細化企業主動召回的程序,同時要強化行政機關責令召回的程序性規定,規定有關主管機關拒絕和怠于強制召回的時候,依法應當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包括有關政府主管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

 此外,邢東田也表示,食品安全監管應重心前移。由終端商品的檢測向生產過程的監管轉移,如農產品由重點檢測農藥殘留,轉向控制農業生產者使用的農藥品種,大力推廣天然農藥,減少化學物質的環境釋放,從源頭上保證食品安全。

通過上述所講,相信市民對于食品安全事件并不需要太過擔心,我們應該相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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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分類:不限 | 核心內容: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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