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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互聯網+”加強監管 多地出臺食品安全條例

來源: 食品飲料新聞資訊 | 2017-04-11 08:50:53 By 小芳 閱讀(677)

 修訂安全法實施條例力爭在年內完成——這是近日印發的國務院2017年立法工作計劃中所定的目標。

 計劃指出,為了進一步細化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落實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責任,強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修訂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食品安全

 據了解,國務院法制辦在去年10月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社會法研究所所長、教授趙紅梅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認為,相比現行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送審稿全面落實新食品安全法的各項規定,強化了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進一步增強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一方面,專家在電視上告訴我們什么樣的蔬菜水果不能吃,另一方面,我們在菜市場、超市等地方還能見到這樣的蔬菜水果。這難道不矛盾嗎?在食品安全監管上,無論是網絡還是線下,最重要的是要確立監管標準,然后嚴格執行,這也是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所要明確的重點內容。”趙紅梅說。

多地出臺食品安全條例

 “十二五”期間,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95.8萬起,偵破食品安全犯罪案件8萬余起。2015年食品安全監督抽檢17.2萬批次,合格率為96.8%。

 今年2月,國務院印發的《“十三五”食品安全規劃》指出,“十二五”期間,各地區、各部門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食品安全形勢總體穩定向好,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得到切實保障。

 在肯定成績的同時,規劃指出,我國仍處于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凸顯和食品安全事件集中爆發期,食品安全形勢依然嚴峻,包括源頭污染問題突出、食品產業基礎薄弱、食品安全標準與發達和國際食品法典標準尚有差距、監管能力尚難適應需要的顯著問題仍然不容忽視。

 規劃認為,法規制度仍需進一步健全,在“十三五”時期,需要加快構建以食品安全法為核心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其中包括修訂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今年全國人大會議上,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工商聯副主席李偉指出,食品安全監管的關鍵、重點、難點都在基層。基層是食品安全監管的神經末梢,是具體政策的執行者,因此基層監管是否落實,是關系食品安全監管成敗的關鍵。

值得注意的是,在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尚未出臺之前,已有多地出臺或啟動了相關立法。

 作為遼寧省首部食品安全監管的地方性法規,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遼寧省食品安全條例》共73條,分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政府部門職責、一般食品生產經營、“三小”(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生產經營、投訴舉報獎勵、法律責任等方面重點進行了規定。

 今年3月20日起施行的《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規定了六方面內容,包括從嚴落實政府及各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從嚴加強食品安全源頭治理,從嚴落實食品生產經營主體責任,著力解決食品安全突出問題,從嚴防控食品安全風險,從嚴處罰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3月29日,《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草案)》提交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繼續審議,草案重點明確了對食品“三小”的管理規定。

 在李偉看來,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建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地方政府要依據層面的法律、法規,制定符合地方實際的食品安全監管辦法和措施。”李偉建議。

對“互聯網+”加強監管

 規劃提出,在建立職業化檢查員隊伍基礎上,還將加強檢驗檢測、監測評價等技術支撐體系建設,加強科技支撐,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實施在線智慧監管。

 對此,中國農業大學副教授朱毅指出,“互聯網+食品”已成為食品執業和售賣新業態,加強“互聯網+”方式的監管,不僅是高科技監管方式的體現,更是和監管對象相匹配的監管設置。

這樣的監管思路,在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中同樣有所體現。

 送審稿強化了對網絡食品安全的監管,今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如出現食品安全問題,其主要負責人或將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任約談。

 根據送審稿,需要責任約談的情形主要有:發生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引發食品安全風險蔓延的;未及時妥善處理投訴舉報的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隱患,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等。

 送審稿規定,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若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偵查或者提起公訴,因食品安全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拘留或者予以其他治安管理處罰,被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依法作出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處罰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立即停止向其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長期以來,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的食品監管一直存在比較大的難度。對此,趙紅梅認為,對于網絡食品安全的監管還是要落實到實體上。

 食品安全法百三十一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追償。

 “政府對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的監管,最終還是要落實到實體的生產者與經營者上。一旦出現問題,要追溯到給網絡平臺提供食品的供應商,要順藤摸瓜,解決整個鏈條上的食品安全問題。”趙紅梅說。

 趙紅梅同時強調,對于網絡食品的監管,既要考慮到網絡購物在價格、速度等方面的優勢,又要考慮到整個鏈條的安全,不能因為害怕出問題而草率給網絡平臺設置障礙,需要在安全與效率之間尋找到平衡點。

健全問題食品召回制度

 正如國務院2017年立法工作計劃中提及的“落實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責任”一樣,送審稿進一步強化了對于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嚴格監管。

 送審稿主要在六個方面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加強了監管,包括強化非標準檢驗方法的使用;強化企業非法添加物排除合理懷疑的舉證責任;明確制定臨時限量值和臨時限量方法的情形;在強化雙隨機檢查的基礎上,增加食品安全飛行檢查;強化案件辦理中的食品安全風險控制;明確行政執法與行政拘留銜接程序。

尤其是強化企業非法添加物排除合理懷疑的舉證責任,被視為送審稿中的一大亮點。

 送審稿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采用技術手段檢出食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院所長、教授劉俊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在食品安全監管中,食品生產經營者固然要起到源頭上的把關作用,但在監管方面,消費者的作用也不容忽視。

 “過期食品和問題食品一旦流入市場,只要這一問題經過消費者投訴和內部的檢驗監督被發現,企業應當主動召回。但是,這個召回制度長期以來并不完善。因此,有必要利用食品安全法確立食品召回制度的契機,在制定條例時進一步予以細化。”劉俊海說。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對此,送審稿對食品召回作出了更為細化的規定。送審稿第六十七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召回制度的有關規定,對不安全食品開展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工作。

 送審稿同時規定,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的嚴重和緊急程度,食品召回實施分級管理,按食品安全風險程度,劃分了24、48、72小時的三級召回制度。而且,實施食品召回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召回級別設定的時限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劉俊海認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問題食品召回制度,既要發揮企業的主動召回作用,強化企業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還要進一步細化企業主動召回的程序,同時要強化行政機關責令召回的程序性規定,規定有關主管機關拒絕和怠于強制召回的時候,依法應當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包括對有關政府主管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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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分類:不限 | 核心內容: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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