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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餐飲需有實體店鋪

來源: 食品飲料新聞資訊 | 2017-02-14 08:49:01 By 小杜 閱讀(684)

網絡訂餐是現如今的一種訂餐方式,但是我們應該注意網絡訂餐的食品安全問題。近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簡稱“意見稿”),明確利用互聯網提供餐飲服務的,應當具有實體店鋪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一份報告顯示,2016年我國外賣O2O市場規模達1524億元。與此同時,外賣行業中出現了魚龍混雜的局面。今年1月份,北京食藥監局對外發布消息稱,225家網上訂餐店鋪因“無證”被下線,涉及平臺包括美團、餓了么和百度外賣。

網絡提供餐飲服務應有實體店鋪

 意見稿明確,利用互聯網提供餐飲服務的,應當具有實體店鋪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

 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具備實體店鋪,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或未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依照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二條規定處罰。

 記者查閱《食品安全法》發現,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外賣平臺有監測和抽查的責任

 同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了外賣平臺的責任。此前,食藥監總局發布的《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中,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建立登記審查等制度、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檢查經營行為等。

 此次意見稿提出,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應當對餐飲服務提供者實地進行審查,對餐飲服務提供者實名登記,審查其食品經營許可證,登記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地址及聯系方式,并與餐飲服務提供者簽訂協議,明確食品安全責任。

 意見稿還要求,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和服務進行抽查和監測。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餐飲服務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和服務進行抽查和監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此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監管二司副司長崔恩學也表示,如果由于第三方平臺的經營導致消費者權益受到了損害,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第三方平臺要承擔連帶責任。

■ 現狀

部分商家未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

這次公布的意見稿延續此前一些規定,對外賣商家的信息披露做出了嚴格的要求。

 意見稿明確,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應在餐飲服務經營者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等信息發生變更的,及時進行更新。

 此外,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店名和地址應當與實際店名和地址一致,公示的門面、大堂、廚房等圖片應當與實體店一致;公示的菜品信息、主輔料等應當與實際菜品和所用主輔料一致;公示的圖片應當與實際菜品基本一致。

 其實,去年7月公布的《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要求,通過第三方平臺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但記者昨日搜索各大訂餐平臺發現,商家們的信息披露呈現參差不齊的程度。有的商家公布了營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有些商家只公布了營業執照,還有少部分商家證照均未公布。

 至于此次意見稿還要求商家公布實體店鋪信息,記者搜索發現,各大外賣平臺上的餐廳均公示了營業地址,其中部分商家在公布證照的基礎上,還公布了商戶實景照片。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胡錦光認為,網絡購買食品的虛擬性,使得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仍較為突出。生產經營者在進入網絡服務平臺時,可能存在信息供給不充分或不真實的問題。平臺在承擔管理義務時,也可能存在信息披露不完全、抑或不及時的問題。

 胡錦光認為,應持續強化政府的監督管理,通過諸如信用信息的披露來發揮消費者的選擇力,鼓勵消費者“用腳投票”也能提高平臺對于消費者保護的重視。

■ 回應

私廚平臺:正探索適用法律法規

 對于意見稿進一步明確了外賣平臺的責任,百度外賣相關負責人表示,百度外賣設立了較高的準入機制,要求所有的入駐商家都必須“亮照亮證”,堅決杜絕無照無證的黑商家。同時,百度外賣平臺還設置品控職位,主要負責審查商戶的資質、商品的菜單等信息,從源頭把控商戶質量和餐品品質。

 同時,百度外賣制定了“日常巡查+定時抽檢”制度,組織員工不定期巡查商戶。如發現存在食品安全隱患、證照問題等違規或違法行為,公司會時間對商戶進行下線,并責令其整改,問題嚴重者平臺會時間上報食藥監等政府監管部門,并積極配合調查取證等相關工作。

 美團點評首席食品安全官鐘永健則表示,會繼續著力落實第三方餐飲平臺主體責任,發揮大數據等優勢積極推進食品安全社會共治。

 根據意見稿,利用互聯網提供餐飲服務的,應當具有實體店鋪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毫無疑問,這一規定對于沒有實體店的私廚平臺沖擊。

 昨日,主打私廚的“回家吃飯”一位工作人員回應稱,家庭共享廚房是近幾年出現的創新性餐飲模式,還在探索適用的法律法規。目前在積極和政府部門溝通。

 該工作人員稱,“回家吃飯”平臺在探索監管模式。首先會保證私廚經營者的衛生健康條件,家庭廚師需要提供身份證和健康證。該平臺制定了針對廚房廚師的約束制度,包括硬件審核等。

 “互聯網外賣涉及食品安全。在這個問題上,效率應該退位給‘安全’。一些私廚或者在朋友圈售賣自制食品的行為,難以得到監管。

 私廚行業的初衷是好的,然而這個行業中出現了很多參差不齊的情況,比如涉及虛假廣告、價格虛高、用戶被侵權后難以維權等。在當前我國誠信體制和黑名單體制都沒有建立起來的時候,對私廚類外賣加以監管是可行之策。外賣行業的亂象到了該整頓的時候,當下還是要犧牲用戶的部分選擇權和效率,來保障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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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分類:食品 | 核心內容:網絡餐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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