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近日出臺《關于進一步推進海南省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提出從今年起在全省推廣安全責任保險。對公共服務性質的餐飲企業,由各市縣財政給予一定投保補貼;對責任明確的重大保險事故,保險機構可直接對受害者先行賠付。
2015年至2016年,我省已在三亞市、瓊海市、文昌市和海口市瓊山區進行試點。在試點成功的基礎上,《意見》提出,從2017年1月1日起,在海南全省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等三類企業的各環節推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特別是引導大中小學校及幼兒園食堂、大型餐飲服務和配送單位、大中型食品生產企業等食品安全重點領域首先參保,爭取到2017年底,推動一批大中小學及幼兒園食堂和地方特色餐飲聚集區(小吃城、海鮮排檔)投保食品安全責任險,隨后逐步將各類型食品生產銷售、餐飲服務企業納入參保范圍,不斷擴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覆蓋面。
根據《意見》,對公共服務性質的餐飲企業,如公辦學校食堂,由各市縣財政給予一定投保補貼;鼓勵和支持各市(區)縣政府采取政策扶持、財政補貼等方式支持本轄區優勢產業或優質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積極推廣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對責任明確的重大保險事故,保險機構可直接對受害者先行賠付,或預付賠款,以保護食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及時化解矛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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