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某女士在海寧某餐飲店打包了四份蛋炒飯。可是在吃的過程中楊女士感覺嚼到了異物,吐出來仔細一看,發現是顆飯粒大的白色玻璃。楊女士給玻璃拍了照,然后來到餐飲店交涉。
該女士提出,要去醫院檢查是否還吃到了其他異物。餐飲店方表示,該女士自己去醫院檢查,如果檢查出來有異物,店方負責醫藥費,如果檢查出來沒有異物,楊女士自己負責醫藥費。對店家處置問題的方式,楊女士感到極為不滿意。
第二天一大早,該女士找到海寧市消保委,要求消保委對她蛋炒飯里吃出異物事件進行維權。消保委工作人員立即聯系了餐飲店相關負責人。把兩方當事人都叫到一起后,消保委工作人員對新的《食品安全法》進行了講解,提議餐飲店本著對食品安全高度負責,對消費者高度負責的精神,按照新的《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對楊女士進行賠償。
根據《食品安全法》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但是消保委工作人員認為,出于兩個因素的考量,該案中一千元的賠付金額,存在著協商的空間。一方面是由于楊女士已把蛋炒飯打包回家,從嚴謹的法律角度上說,沒有足夠有力的證據證明玻璃是來自蛋炒飯里。而餐飲店沒有對楊女士提供的玻璃表示質疑,還是具有擔當精神的。另一方面是,《食品安全法》百四十八條規定是對“明知”狀態下,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賠償。由于餐飲店蛋炒飯里的玻璃,是否“明知”,也無法定性,所以消保委工作人員要求楊女士也作一定讓步。
經過幾個小時的協商,,雙方終于達成和解協議:餐飲店退回楊女士四份蛋炒飯的價款100元,并另外補償楊女士500元。對于這個調解結果,楊女士表示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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