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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乳飲料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范

來源: 食品飲料百科知識 | By東仔 2014-02-13 11:56:09 瀏覽(925)

1 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含乳飲料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針對特殊情況的專項國家監督抽查、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監督抽查可參照執行。監督抽查產品范圍包括配制型含乳飲料、發酵型含乳飲料、乳酸菌飲料。本規范內容包括產品分類、術語和定義、企業規模劃分、檢驗依據、抽樣、檢驗要求、判定原則、異議處理復檢及附則。

 注:針對特殊情況的專項國家監督抽查是指應急工作需要而進行的或者由于某種特殊情況(或原因)僅需要對部分項目進行抽樣檢驗的專項監督抽查。

2 產品分類

2.1 產品分類及代碼

產品分類及代碼見表1

表1  產品分類及代碼

產品分類

一級分類

二級分類

三級分類

分類代碼

1

120

120.6

分類名稱

食品

飲料

含乳飲料


2.2產品種類

含乳飲料可分為配制型含乳飲料、發酵型含乳飲料、乳酸菌飲料。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規范。

 3.1含乳飲料(品)類:以鮮乳或乳制品為原料(經發酵或未經發酵),加入飲用水及適量輻料,經加工制成的制品。

 3.2配制型含乳飲料:以乳或乳制品為原料,加入水、以及食糖和(或)甜味劑、酸味劑、果汁、茶、咖啡、植物提取液等的一種或幾種調制而成的飲料。

 3.3發酵型含乳飲料:以乳或乳制品為原料,經乳酸菌等有益菌培養發酵制得的乳液中加入水、以及食糖和(或)甜味劑、酸味劑、果汁、茶、咖啡、植物提取液等的一種或幾種調制而成的飲料,如乳酸菌乳飲料。根據其是否經過殺菌處理而區分為殺菌(非活菌)型和未殺菌(活菌)型。

 3.4乳酸菌飲料:以乳或乳制品為原料,經乳酸菌發酵制得的乳液中加入水,以及食糖和(或)甜味劑、酸味劑、果汁、茶、咖啡、植物提取液等的一種或幾種調制而成的飲料,根據其是否經過殺菌處理而區分為殺菌(非活菌)型和未殺菌(活菌)型。

4 企業規模劃分

根據含乳飲料產品行業的實際情況,生產企業規模以年銷售額劃分為大、中、小型企業。見表2.

表2  企業規模劃分

企業規模

大型企業

中型企業

小型企業

銷售額/萬元

≥5000

≥1000且<5000

<1000

5 檢驗依據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規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規范。

GB 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GB/T 4789.21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冷凍食品、飲料檢驗

GB/T 4789.26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罐頭食品商業無菌的檢驗

GB 5009.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蛋白質的測定

GB/T 5009.11食品中總砷及無機砷的測定

GB 5009.1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鉛的測定

GB/T 5009.13食品中銅的測定

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鈉的測定

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測定

GB/T 5009.35食品中合成著色劑的測定

GB/T 5009.97  食品中環己基氨基磺酸鈉的測定

GB/T 5009.140飲料中乙酰磺胺酸鉀的測定

GB/T 5009.141食品中誘惑紅的測定

GB 10789飲料通則

GB 11673含乳飲料衛生標準

GB 16321乳酸菌飲料衛生標準

GB/T 21732 含乳飲料

GB/T 22388 原料乳與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檢測方法

 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鈉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08年第25號

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定

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6 抽樣

6.1抽樣型號或規格

預包裝產品。

6.2抽樣方法、基數及數量

 在企業的成品庫內或市場隨機抽取經企業檢驗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產品,所抽取產品的保質期應能滿足檢驗工作的進行。

 在企業成品庫抽樣時,同一批次產品抽樣基數應不少于200瓶(聽),從同一批次樣品堆的4個不同部位隨機抽取4個或4個以上的大包裝,分別取出相應的小包裝樣品。抽取樣品量至少為12瓶(聽)(總量不少于2L)。

在流通領域抽樣時,抽樣基數應不少于抽取樣品量,抽取樣品量要求與企業成品庫抽樣時相同。

所抽取樣品中2/3用于檢驗,1/3為備用樣品。備用樣品封存在檢驗機構。

 注:在本規范的規定中,檢驗機構在檢驗過程中對檢驗結果進行復驗所采用的樣品,應是抽取的檢驗樣品,不能采用備用樣品。備用樣品僅是指被抽查企業或者經過確認了樣品的生產企業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需要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檢時采用的樣品。

6.3樣品處置

 應當對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分別簽封。所抽樣品應采取可靠、有效的措施,防止樣品在運輸、儲存過程中發生丟失、失效、變質及交叉污染。

6.4抽樣單

 應按有關規定填寫抽樣單,并記錄被抽查產品及企業相關信息。同時記錄被抽查企業上一年度生產的含乳飲料產品銷售總額,以萬元計。若企業上一年未生產此類產品,記錄本年度已實際生產產品的銷售總額,并加以注明。

 注:紀錄的“產品銷售總額”中的產品是指計劃抽查的產品,如計劃抽查“含乳飲料”,應記錄被抽查企業的所有含乳飲料銷售總額;計劃抽查“配制型含乳飲料”,應記錄被抽查企業的所有配制型含乳飲料銷售總額;計劃抽查乳酸菌飲料,應記錄被抽查企業的乳酸菌飲料年銷售總額。

7 檢驗要求

7.1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不同

7.1.1配制型含乳飲料產品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見表3.

表3  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

序號

檢驗項目

依據法律法規

或標準

強制性/推薦性

檢測方法

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類

A類a

B類b

1

蛋白質

GB11673

強制性

GB5009.5

 

2

總砷

GB11673

強制性

GB/T5009.11

 

3

GB11673

強制性

GB5009.12

 

4

GB11673

強制性

GB/T5009.13

 

5

苯甲酸

GB2760

強制性

GB/T5009.29

GB/T23495

 

6

山梨酸

GB2760

強制性

GB/T5009.29

GB/T23495

 

7

糖精鈉

GB2760

強制性

GB/T5009.28

GB/T23495

 

8

乙酰磺胺酸鉀(安賽蜜)

GB2760

強制性

GB/T5009.140

 

9

環己基氨基磺酸鈉(甜蜜素)

GB2760

強制性

GB/T5009.97

 

10

合成著色劑c

GB2760

強制性

GB/T5009.35

GB/T5009.141

 

11

菌落總數

GB11673

強制性

GB/T4789.21

 

12

大腸菌群

GB11673

強制性

GB/T4789.21

 

13

霉菌

GB11673

強制性

GB/T4789.21

 

14

酵母

GB11673

強制性

GB/T4789.21

 

15

致病菌(沙門氏菌、志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

GB11673

強制性

GB/T4789.21

 

16

三聚氰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08年第25號

強制性

GB/T22388

 

備注

a極重要質量項目

b重要質量項目

c合成著色劑具體檢測項目視產品色澤而定

7.1.2發酵型含乳飲料、乳酸菌飲料產品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見表4.

表4  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

序號

檢驗項目

依據法律法規

或標準

強制性/推薦性

檢測方法

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類

A類a

B類b

1

蛋白質

GB16321

強制性

GB5009.5

 

2

總砷

GB16321

強制性

GB/T5009.11

 

3

GB16321

強制性

GB5009.12

 

4

GB16321

強制性

GB/T5009.13

 

5

脲酶試驗

GB16321

強制性

GB/T5009.186

 

6

苯甲酸

GB2760

強制性

GB/T5009.29

GB/T23495

 

7

山梨酸

GB2760

強制性

GB/T5009.29

GB/T23495

 

8

糖精鈉

GB2760

強制性

GB/T5009.28

GB/T23495

 

9

乙酰磺胺酸鉀(安賽蜜)

GB2760

強制性

GB/T5009.140

 

10

環己基氨基磺酸鈉(甜蜜素)

GB2760

強制性

GB/T5009.97

 

11

合成著色劑c

GB2760

強制性

GB/T5009.35

GB/T5009.141

 

12

乳酸菌d

GB16321

強制性

GB/T4789.21

 

13

菌落總數e

GB16321

強制性

GB/T4789.21

 

14

大腸菌群

GB16321

強制性

GB/T4789.21

 

15

霉菌數

GB16321

強制性

GB/T4789.21

 

16

酵母數

GB16321

強制性

GB/T4789.21

 

17

致病菌(沙門氏菌、志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

GB16321

強制性

GB/T4789.21

 

18

三聚氰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08年第25號

強制性

GB/T22388

 

備注

a極重要質量項目

b重要質量項目

c合成著色劑具體檢測項目視產品色澤而定

d僅適用于未殺菌的乳酸菌飲料

e僅適用于殺菌的乳酸菌飲料

 注:極重要質量項目是指直接涉及人體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標;重要質量項目是指產品涉及環保、能效、關鍵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標。

7.2 檢驗應注意的問題

 7.2.1 檢驗機構接收樣品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及其他可能對檢測結果或者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并確認樣品與抽樣單的記錄是否相符,對檢測和備用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后入庫。

 7.2.2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規范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規范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國家或行業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國家或行業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規范中的檢驗項目(主要是產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時,應按本規范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進行檢驗并判定。

 7.2.3當同一檢驗項目存在多種檢測方法時,應優先采用表3、表4的“依據法律法規或標準”中所指定的檢測方法。

8 判定原則

 經檢驗,所檢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所檢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嚴重不合格;當產品僅有B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一般不合格。

9 異議處理復檢

對判定不合格產品進行復檢時,按以下方式進行:

 9.1核查不合格項目相關證據,能夠以記錄(紙質記錄或電子記錄或影像記錄)或與不合格項目相關聯的其它質量數據等檢驗證據證明。

 9.2 需對不合格項目的復檢時,采用備用樣檢驗。當復檢結果仍不合格,維持原檢驗結果不變。當復檢結果合格,以復檢結果為準。

9.3 不進行復檢的情況

9.3.1被檢方提出復檢時,產品在復檢有效期內于正常貯存條件下已變質的;

9.3.2產品微生物檢驗項目不合格的;

9.3.3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復檢的其他情況。

10 附則

本規范代替CCGF 120.6-2008版。

 本規范編寫單位:國家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上海)(周澤琳)、國家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元曉梅)、國家乳制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殷曉紅)。

本規范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產品質量監督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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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分類:飲料 | 核心內容:含乳飲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