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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好的治理食品安全問題

來源: 食品飲料新聞資訊 | 2016-02-16 08:34:49 By 小芳 閱讀(605)

 安全問題需要大家共同的努力才能進步的更快,那么食品安全問題應該如何更好的治理呢,當前,我國處于社會轉型期,各種社會矛盾、社會問題凸顯,食品安全問題無疑是這些問題中最為敏感、最受關注的問題之一。治理好食品安全問題現實而緊迫。不過,面對這類社會問題,人們習慣于依賴刑法手段,這種慣性思維根深蒂固。應該認識到,對食品安全問題的刑法治理,要嚴格把握邊界。

 首先,需厘清食品安全問題到底是法律問題還是社會問題。我國經歷了30多年的高速發展,經濟、社會進步之快世界矚目,與此同時也催生了很多社會問題和社會矛盾,比如環境惡化、道德滑坡、誠信缺失、貧富差距拉大等。食品安全問題只是這些社會問題中的一環,也是這些系統性社會問題的縮影。比如農藥、殺蟲劑、除草劑、化肥等的大量使用,在極大地提高農產品產量的同時,也誘發了大量的食品安全問題和環境污染問題。但這些問題更多的是社會問題而非法律問題。互聯網經濟催生的食品安全新問題,也是社會發展問題,比如,網絡銷售食品、保健品已經非常普遍,當中魚龍混雜,有毒有害食品、假藥、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很多。這是典型的社會發展過程中出現的社會問題。食品安全問題乃至犯罪現象,絕不只是法律本身的問題,也不是刑法立法疏漏導致的。它是一個社會問題,社會問題需要以社會的視野和路徑來救治。寄希望于刑法將更多行為入罪化、重刑化,將刑法規制前置化,無非是以刑治惡,以暴制暴,卻無法根治,并非良策。

 其次,需厘清食品風險是風險社會之風險還是傳統之風險。關于食品安全的刑法治理,主張重刑化和法益保護的早期化是比較流行的觀點,一方面主張對食品安全犯罪加重刑罰,另一方面主張大量增設行為犯、抽象危險犯,實行嚴格責任,甚至有人提出增設非法持有有毒有害食品罪、過失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這種觀點的理論基礎是風險刑法和風險社會理論。德國學者烏爾里希·貝克在1986年出版的《風險社會》一書中,將當代社會概括為“風險社會”,認為全球性風險開始出現,人類日益生活在文明的火山口上,面臨著越來越多的威脅其生存的由社會所制造的風險。為應對現代風險社會,在德國刑法學者烏爾斯·金德霍伊澤爾、烏爾里希·齊白等人的推動下,風險刑法(又稱安全刑法)應運而生。暫且不論風險刑法本身是否存在反法治的問題,關鍵要研究我國目前的食品安全風險是不是風險社會理論中的風險?事實上,貝克眼中的風險社會之風險是全球性的、不可見的、不可被感知的且只出現在物理和化學的方程式中。回過頭來看我國的食品安全問題,主要都是人為的問題,也是說都是“人禍”,不是某種有害有毒的物質依靠現有的科學技術無法檢測與證實,而是無良商家直接加了有毒有害的物質,這并非風險社會中的“風險”.所以,以風險社會和風險刑法為理論基礎主張用刑法主動出擊來治理食品安全問題是不妥當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頻發絕不僅僅是源于法律的缺失,而是社會管理制度的失靈。

 第三,需厘清刑法之藥方能否治得了食品安全之病。當某種行為引起社會關注的時候,習慣性寄希望于動用刑法手段,這種慣性思維的好處是可以舒緩公眾的怒氣,安撫民眾的情緒,但是對所要解決的問題作用并不明顯。重刑化與入罪化并沒有使食品犯罪減少,也并未嚇阻食品生產者、經營者的違法犯罪行為。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對食品安全犯罪的打擊力度,但是食品安全問題并未得到明顯緩解。相反,某個領域一旦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其效果立馬顯現。行政處罰作為刑法的前置手段,刑法作為行政法等其他法的“保障法”,這種關系決定了在行政處罰未有效發揮作用的情況下,一味地指望刑法的打擊效果,并非治理良策。

 簡而言之,食品安全問題的治理主要是社會管理問題,社會問題的解決要用社會管理的手段,過度刑法化并不利于提升社會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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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分類:不限 | 核心內容: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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