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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開展中小學、幼兒園周邊食品安全監管活動

來源: 食品飲料新聞資訊 | 2016-02-02 09:09:11 By 小芳 閱讀(892)

 提高安全,必須嚴管,像一些中小學或是幼兒園,他們對這些食品安全常識并不了解,所以更應該嚴禁小作坊攤販在中小學和幼兒園周邊買東西,下面讓我們來看一則關于云南開展中小學、幼兒園周邊食品安全監管活動。

云南開展中小學、幼兒園周邊食品安全監管活動

 本報訊 記者李丹丹報道 食品小作坊和小攤販遍及城鄉,具有規模小、分布散、條件差、業態復雜的特點。由于缺乏必要的監管,致使濫用食品添加劑、制售劣質食品等現象時有發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食品安全。對此,省法制辦近日向社會各界廣征民意的《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送審稿)》(下稱《征求意見稿》)規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食品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在食品生產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擬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兒童、中小學生均不具備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識和防范能力,《征求意見稿》劃定了禁止區域,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劃定為食品攤販經營區域。”避免兒童、中小學生因為沒有識別能力而進食具有安全隱患的食品。

 《征求意見稿》還明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業人員應持有培訓合格證和有效健康證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建立從業人員培訓檔案和健康檔案。食品小作坊須在生產加工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食品安全承諾書、食品安全責任書、從業人員健康證明、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目錄、舉報投訴電話等,接受社會監督;同時要求食品攤販須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示《食品攤販備案卡》、從業人員健康證明、舉報投訴電話等,接受社會監督。食品小作坊應如實記錄所生產銷售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銷售票據。記錄、憑證、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違者,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擬處500元以上2千元以下罰款。

 此外,嚴禁食品攤販經營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經營保健食品;經營裱花蛋糕、生食水產品;使用天然含有有毒成分的植物、動物制作食品。違者,擬處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若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導致本行政區域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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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分類:不限 | 核心內容: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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