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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道德底線 應全民參與 法律來捍衛

來源: 食品飲料新聞資訊 | 2015-12-22 09:34:58 By 大師 閱讀(758)

堅守食品安全道德底線,應該全民參與,由法律來捍衛。食品安全經費擬納入財政預算、“轉基因”三字高度要有明確標志、提供不合格的飲食餐具最少罰5000元……2016年1月10日前,《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 全條例(草案)》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條例(草案)》,市、區政府應當將各項食品安全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并設立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同時,鼓勵市 民參與食品安全監督,積極舉報各類危害食品安全的違法線索,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舉報人獎勵。獎勵方式包含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本期“讀者參議”此話題 進行熱議,敬請關注。 ——編者

應鼓勵市民參與食品安全建設

■ 然玉

 捍衛食品安全,從來都離不開公眾的參與。而在過去,恰恰是因為公眾的監督權未被充分保障,公眾的投訴、舉報渠道不夠暢通,才使得“食品安全建設”一直未能形成全民共治的局面。

 普通市民既是日常消費行為的實踐者,也是“食品安全”最直接的利益相關方。這種角色設定,決定了他們具備強烈的意愿,參與到食品安全的建設過程中來!比如 “轉基因”標志不明確、餐具不合格等等情形,市民們時常可見,但是卻未必會引起注意。鼓勵市民“有獎舉報”,無疑可以強化市民自我維權的意識和動力。

 消費者的偏好與行為,必然會對市場生態產生巨大的形塑作用。一直以來,諸如餐具清洗不規范、貯存不達標等現象廣泛存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顧客聽之任之, 往往寧愿自己用“開水涮碗”。此類行為,無形之間構成了一種“縱容”,商家因而并未感受到改進現狀的壓力……倘若推而廣之,我們可以看到,上述這套因果邏 輯,在食品消費、餐飲服務等領域并不少見。

 包括有獎舉報制度在內,建立食品安全監管公眾參與制度,對于市場的凈化至關重要。消費者的不滿,必須有合理的宣泄通道;消費者的意愿,必須有專門的兌現機 制。當消費者不再是彼此孤立的個體,而是全民捍衛食品安全的大集體的一員,他們勢必會有更多的勇氣、更多的底氣,來對那些食品領域的亂象說“不”。

 可以說,鼓勵市民有獎舉報,只是一個好的開始。順著這個思路繼續下去,或許還可以有更多嘗試,比如說給予民眾更多的訴訟便利,鼓勵相關的集體訴訟;在司法 實踐中,也可以對違法食品生產商嘗試“懲罰性判決”,從而強迫其退市,并將對受害人的補償和對違法者的經濟制裁真正結合。

 一言以蔽之,消費者有理由擁有更多的機會,來參與到食品安全建設中;而在這個“參與”中,消費者也必須感受到更多的“收獲”才行。終究,這是一個凝聚個體、協同共治的過程。

樹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互聯網+”思維

■ 符向軍

 民以食為天,但保護“舌尖上的安全”并非政府機構的“獨角戲”,需要發動全社會的力量,由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公眾、廣大消費者共同應對,協調并進,形成合 力,進行社會共治。而鼓勵市民參與食品安全監督,積極舉報各類危害食品安全的違法線索,并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舉報人獎勵,正是發揮社會共治作用的重要內 容、手段和方式。

 但《條例》在舉報獲獎主體以及獎勵的條件、標準、方式、程序等方面,無疑應有明確細化規定,以便實踐操作。

 此前,2012年4月實施的《深圳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及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實施細則》,對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包括舉報主 體、舉報方式、舉報受理、舉報等級、獎勵條件、獎勵標準及獎勵程序等,均作出了相應規定,但獎勵一般于金錢性質而非實物獎品,且并未提及精神獎勵。同 時,一些地方未免簡單粗放,仍有可改進完善之處,比如明確規定獎勵范圍為“舉報對象限于實名舉報”,這使得一些不愿實名舉報而事后查證屬實并依法處理的匿 名舉報,得不到相應獎勵,勢必限制了獎勵機制作用的發揮。

 2013年1月8日實施的食藥總局、財政部《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規定,“對匿名舉報并查處的案件,在結案后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且舉 報人愿意領取獎勵的,應當給予獎勵。”如此規定,無疑更科學合理和人性化,顧及了實名舉報風險較高、存有顧慮而匿名舉報更簡便、受歡迎的客觀情況,從而更 充分地發揮了舉報獎勵的作用。

 因而,在正式的《條例》行文中,對食品安全舉報獎勵除了要與既有的部門規章、地方法規等有效銜接外,還應根據舉報等級及查處效果等實際情況,作出更細化規 定,比如物質獎勵包括金錢與實物獎勵,如何安排劃分應有科學設置,而具有創新意義的精神獎勵,包括表揚、授予榮譽證書等,更需要明確其形式。

 尤需意識到,在“互聯網+”時代,有關立法、執法監管部門也需要樹立“互聯網+食品安全”工作思維,不斷提升現代化工作水平,對食品安全舉報的主體、條 件、方式等要求上不應太苛刻,舉報獎勵的門檻宜放低、方式宜多樣,對匿名舉報、網名舉報等也應一視同仁、高度重視,不應限定實名舉報,不需要舉報者承擔舉 證義務,應積極調查核實違法事實或線索并依法查處,對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且其愿意領取獎勵的,應當給予相應獎勵;對不愿意現身領獎的網名舉報者,可 以考慮“網上支付”的獎勵形式。征得同意,也可以在網上或媒體上對其注冊ID進行表揚、授予先進網民稱號等精神獎勵。

落實餐飲不達標處罰要注重精細設計

■ 涂啟智

 處罰從來都不是目的,但它確實是對所有亂象打擊與規范的有效手段。規定提供不合規餐具將至少罰5000元,對于鞭策餐飲經營者守法經營、促進食品安全無疑 具有積極意義。假如規定不能落實或者落實打了折扣,它不免會淪為一紙空文。要讓這個利民的規定順利實施,應將方方面面的情況考慮到,注重從各個環節抓 好落實。

 首先要宣傳到位。目前《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條例(草案)》正征求公眾意見,等到《條例》正式發布后,當務之急是做好前期宣傳工作。俗話說“不知者不為 罪”,知法才能更好守法,要讓公眾尤其是食品餐飲經營者知法,前期宣傳是必不可少的。宜調動報紙、電視、電臺、網絡等媒體力量,集中一段時間全方位、多渠 道廣泛宣傳,使《條例》家喻戶曉。各個餐飲經營場所都應于醒目位置懸掛《條例》細則,一方面對餐飲經營者起到耳提面命作用,敦促其“一日三省吾身”;另一 方面讓食客或者餐者發揮監督作用。不僅如此,還可以大量印發《條例》以及突出強調處罰細則內容宣傳單,充分發動城市志愿者、中小學生向餐飲店餐者、家 庭以及社會公眾散發,讓大家都了解、熟悉并且掌握《條例》內容與要求,為根本扭轉食品安全被動局面、開辟食品安全新氣象營造輿論聲勢和打好群眾基礎。

 其次要處罰到位。人吃五谷雜糧免不了會生病,所以“但求世間人無病,哪怕架上藥生塵”只是一個良好的愿望;只要存在利益驅動,總有一些食品經營者會鋌而走 險,所以指望一部包含嚴厲處罰內容的《條例》出臺,能掃除一切食品經營亂象想法也非常不現實。而且,如果處罰不能一視同仁或者輕重失度,處罰也勢必難以 達到處罰的初衷。從這種角度說,一旦決定處罰必須不留情面,不管任何人觸犯法律法規都應該被繩之以法。只要強力糾偏,我們有望迎來食品安全的春天。還 有一點不應忽略。飲食餐具不達標罰5000元要有梯度制度設計,像貪污5000元與貪污50萬量刑應有區別一樣,在關鍵環節上違規與在相對次要環節上違 規處罰應有不同、在多個環節上違規與在一兩個環節上違規處罰也應輕重有別。如此設計,處罰方能公平合理,也能讓當事人以及公眾信服,《條例》才具操作性與 執行力。

對違法者保持“零容忍”的態度

■ 江德斌

 長期以來,食品安全問題成為市民最為關注的事情,皆因民以食為天,其涉及每個人的身體健康,食品安全如果無法保障的話,意味著市民最基本的利益難以得到維 護,消費者將無法放心消費。深圳市制定地方性食品安全法規,是為了嚴守食品安全底線,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控食品安全風險,加強食品安全監 管,為市民打造一個放心可靠的食品環境。

 我國食品安全事件頻頻發生,幾乎每一個食品領域都有黑幕、潛規則,令公眾陷入人人自危的困境,不知道吃什么才是安全的,也不知道哪會遭遇食品安全危 機。近年來,政府將食品安全問題當做頭等大事來抓,每年都要進行清理整頓工作,亦修改相關法律,將制售問題食品入刑,加重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彰顯對 食品安全的重視力度。

 由于每個地方的社會環境不同,食品安全問題也有差異化,需要因地制宜,出臺符合本地社會經濟、生活習慣的法規,并將其量化、細致化,以便于監管實施,執法 有憑有據,以避免彈性執法,留下人為操縱空間。深圳市出臺的《條例(草案)》是考慮到本地情況,量化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并明確食品安全的主管部 門、行業管理、行政監管、輿論監督、民眾舉報等,規定各環節需要承擔的職責。

 食品安全并非不可控制,2007年以來的有關數據顯示,我國出口食品的合格率始終穩定和保持在99%以上,幾乎達到百分之百。可反觀國內,食品安全問題卻 頻頻爆發,不僅危害到民眾的身體健康,亦令民眾對國內食品失去信任。顯然,需要采取嚴格的食品標準,嚴厲的執法力度,對違法者保持“零容忍”的態度,一旦 查出依法予以嚴懲,提高其違法成本,讓其不敢再犯,以達到“殺雞儆猴”的目的。

 政府部門是食品安全的“守夜人”,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事關重大,不可掉以輕心,更不能放松管理推卸責任。以往發生食品安全事件時,經常出現行政部門互相 推諉的情況,此種“九龍治水”的局面,亦是長期困擾食品安全問題的癥結所在。因此,深圳市在出臺條例的時候,要特別注意這個問題,強化行政部門的管理責 任,建立完善的追責制度,防范執法不力、“踢皮球”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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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分類:不限 | 核心內容: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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