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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閃亮點在哪?

來源: 食品飲料新聞資訊 | 2015-10-17 08:30:34 By 東仔 閱讀(778)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為了社會發展的需要,從制度上解決現實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問題,更好地保證食品安全,2014年 12月 25日,全國人大重新修訂定了《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那么,這部被稱為“史上最嚴”的《食品安全法》有哪些亮點?新舊對比,消費者多了哪些保障和維權渠道?中外企業及經營者應注意哪些事項?我們請北京市趙曉魯律師事務所馬建洪律師予以詳細解讀。

--編者

 新實施的《食品安全法》確立了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為基礎的科學管理制度,明確了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作為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和對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該法對保健食品、網絡食品交易、食品添加劑等當前食品監管中存在的難點問題都有涉及;對生產、銷售、餐飲服務等各環節實施最嚴格的全過程管理。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加重對地方政府負責人和監管人員的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嚴肅追究刑事責任。

六種情形需要評估

 為防范食品安全風險,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運用科學方法,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進行風險評估。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

以下6種需要評估的情形:

 1、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

2、為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標準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3、為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重點品種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4、發現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5、需要判斷某一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隱患的;

6、國務院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經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結論的,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立即向社會公告,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應措施,確保該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停止生產經營。

制定統一安全標準

 食品安全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強制性標準。

 食品安全標準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依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并充分考慮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參照相關的國際標準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并將食品安全標準草案向社會公布,廣泛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消費者、有關部門等方面的意見。

強化地方政府的管理責任

 在維護市場環境中,地方政府處于重要地位,新《食品安全法》有針對性地強化了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新《食品安全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加強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省級人大或省級人民政府制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按照《立法法》的規定,法律規定明確要求有關機關對專門事項作出配套具體規定的,有關機關應當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作出規定。

 新《食品安全法》強化了對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責任追究,規定對不依法報告、處置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進行整治,未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監管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等情形,設立了相應的行政處分。

加大企業的主體責任

與修改前的《食品安全法》相比,新《食品安全法》從三個方面加強了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

 ,要求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并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要求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認真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要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加強風險控制,要求食品生產企業建立并實施原輔料、關鍵環節、檢驗檢測、運輸等風險控制體系。

 第三,企業必須增設食品安全自查和報告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定期檢查評價食品安全狀況;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并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等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協作機制。

 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食品生產者認為應當召回的,應當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經營者的原因造成其經營的食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召回。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召回的食品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對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消費者可多渠道索賠

 新《食品安全法》強化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規定了食品生產和經營者接到消費者的賠償請求以后,應該實行首負責任制(即消費者可以找其中任意一方索賠,首先找到誰,誰有義務承擔責任);在修訂前《食品安全法》對集中交易市場規定了連帶責任的基礎上,新《食品安全法》增加了對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應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同時還規定了食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認證機構出具虛假的論證結論,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也要求與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新《食品安全法》還要求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媒體承擔賠償責任,強化了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民事責任。

大幅提高行政處罰力度

 新法之所以被稱為“史上最嚴”的食品安全法,不但在處罰的內容上更加廣泛,而且大幅提高了行政罰款的額度。比如,對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標準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等違法行為,修訂前的《食品安全法》規定,可以處罰貨值金額10倍的罰款,而新《食品安全法》規定,可以處罰貨值金額的30倍。

 針對多次、重復被罰而不改正的問題,新《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在一年內累計3次因違法受到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給予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的處罰。

 此外,新《食品安全法》還強化了民事法律責任的追究。為完善懲罰性賠償制度,在修訂前《食品安全法》實行的10倍價款懲罰性賠償基礎上,又增設了消費者可以要求支付損失3倍賠償金的懲罰性賠償。

 另外,新《食品安全法》對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經營病死畜禽,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等嚴重違法行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處罰。同時還規定,對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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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分類:不限 | 核心內容:新《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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