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過去的幾年里,我們對食品安全的認知都是處在一個盲區,不會通過食品安全法來保護自身的利益。現在還是很多人在買到過期和不好的產品是都不知道怎么辦,很多人會選擇退貨的可能,還有少數的人會自認倒霉。但是通過今年新的《食品安全法》頒布之后,對我們消費者的自身利益也得到了保護,如果有買到過期或者是不好的產品,都可以要求賠償的,是1000元。
從今年10月1日起,消費者不用再擔心買到過期變質食品了,因為新法對于此類生產經營行為有了更加嚴厲的處罰,生產銷售過期食品至少獲五萬元罰款。《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等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省食藥監局負責人介紹,新《食品安全法》強化了民事法律責任的追究。一是增設了消費者賠償首負責任制,規定食品生產和經營者接到消費者的賠償請求后,應該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二是完善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在現行《食品安全法》實行10倍價款懲罰性賠償的基礎上,又增設了消費者可以要求支付損失3倍賠償金的懲罰性賠償;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三是強化了民事連帶責任。在現行《食品安全法》對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規定了連帶責任的基礎上,新《食品安全法》對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義務、食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認證機構出具虛假的論證結論等,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也要求與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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