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總是認為一般超市里面的東西是比較新鮮的,但是超市里面也不乏有過期的食品,根據新的食品安全法規定,賣到過期食品消費者可獲得“千元保底”賠償。
買到過期食品超市不承認
據悉,這三瓶咸菜的生產日期為2013年8月12日,標簽顯示其保質期為24個月,也是說,保質期截止到今年8月11日,至昨天已過期53天。
消費者買到過期食品索賠
上個月底,北京消協新《食品安全法》發布一項調查報告,結果顯示,對于“千元保底賠償”一事,近六成消費者認為“該條款很好”,但也有三成多消費者擔心“難以落到實處”,近一成消費者認為“不利于糾紛和解”。
王先生說,“消費者的擔心很有道理,按照以前的規定,超市最多賠我30瓶咸菜,但現在要賠我千元,他們肯定不愿意啊。”
超市懷疑消費者“碰瓷”
據該超市工作人員介紹,目前柜臺上的均是2014年的貨,不可能出現2013年批次的。他表示,前一段時間,超市將快過期的食品統一退回到廠家了,廠家都有收貨單,但因為目前放假無法出具。
該工作人員還表示,不排除是王先生栽贓陷害超市,將從別處購買的同種過期食品帶入超市,“機器掃碼只會顯示商品種類和價格,不會顯示批次,所以外帶商品進來,同樣能掃碼交錢。”不過,對于以上猜測,該工作人員稱只是他個人的看法。
律師:超市存疑需有證據
北京京騰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雪東律師稱,新《食品安全法》是為了確保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消費者從超市買到過期食品索賠合理合法,超市如果懷疑消費者“碰瓷”,必須拿出證據,否則必須賠償。
王先生表示,如果超市不給出解決方案,自己會舉報到食藥監部門,并會走法律途徑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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