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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份實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食品飲料新聞資訊 | 2015-02-27 10:25:39 By 賀小壞 閱讀(831)

 食藥監總局發布《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并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承檢機構按照食品檢驗技術要求開展檢驗工作,完善相關程序,同時強化了監管部門的主動作為。并且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到不合格檢驗結論后,應當立即采取封存庫存問題食品,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問題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

 食藥監總局相關負責人稱,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是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與風險監測的基礎性工作,是食藥監部門防控食品安全風險、實現科學監管的重要手段。食藥監總局組建后,認真吸收原質檢、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相關制度建設的有益經驗,制定了《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辦法》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改革和創新:

 一是強化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辦法》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同時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到不合格檢驗結論后,應當立即采取封存庫存問題食品,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問題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

 二是強化食品檢驗機構的法律義務。《辦法》規定承檢機構應當對檢驗工作負責,按照食品檢驗技術要求開展檢驗工作,如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填寫檢驗原始記錄,保證檢驗工作的科學、獨立、客觀和規范。食品檢驗機構有偽造檢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利用抽樣檢驗工作之便牟取不正當利益,未按照規定的時限和程序報告不合格檢驗結論等行為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向社會公布,并在五年內不得委托其承擔抽樣檢驗任務。復檢機構有非法更換樣品、偽造檢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等行為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商請有關部門將其從復檢機構名錄中刪除。

 三是強化監管部門的主動作為。為切實解決案件查辦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辦法》規定在案件稽查、事故調查、應急處置工作中,抽樣可以不受抽樣數量、抽樣地點、被抽檢企業是否具備合法資質等限制,檢驗結論的通報和報告可以不受本辦法規定時限的限制,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標準等規定的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問題的原因。

 四是完善不合格檢驗結論的報告通報程序。《辦法》規定檢驗結論不合格的,承檢機構應當在檢驗結論作出后2個工作日內報告組織或者委托實施監督抽檢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抽樣檢驗結論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對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承檢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立即報告或者通報。檢驗結論表明不合格食品含有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等情形的,應當逐級報告至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五是完善不合格檢驗結論的復檢程序。《辦法》規定被抽檢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標稱的食品生產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照法律規定提出書面復檢申請。復檢機構應當在收到備份樣品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檢結論。

 六是簡化真實性異議的處置程序。《辦法》規定食品生產者對抽樣產品真實性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不合格檢驗結論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組織或者實施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審核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七是強化依法調查處理不合格檢驗結論的職責。《辦法》要求地方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收到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后,應當及時對不合格食品及其生產經營者進行調查處理,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并將相關情況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八是完善抽樣檢驗信息的公布程序。《辦法》要求和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匯總分析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結果,并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外公布。對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縣、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發布信息前應當向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要求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認真做好《辦法》宣傳和貫徹工作,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的科學性、規范性,提高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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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分類:不限 | 核心內容:食品安全 抽樣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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