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罐售價僅3元的八寶粥,僅僅因為沒有標注生產日期,超市最終賠償消費者1000元。3元與1000元,這之間的差距有點兒大。據記者了解,之所以這樣賠償,是因為我國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安全法中均設置了賠償數額,為消費者維權“撐腰”。
這是順義法院近日審結的一起案件。趙先生從一家超市購買了一罐八寶粥,后來發現八寶粥的外包裝上沒有標注生產日期,于是要求超市退貨并賠償。后與超市協商未果,便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超市退還3元貨款并賠償1000元。對此,該超市辯稱,趙先生購買的八寶粥外包裝上沒有生產日期,屬于標簽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因此不同意退貨和賠償。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八寶粥外包裝上沒有標注生產日期,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最終判決超市退還趙先生貨款3元并支付趙先生賠償金1000元;而趙先生則需將所購買的八寶粥退還超市。
之所以售價3元的八寶粥卻能獲賠1000元,是因為現行的食品安全法對懲罰性賠償設置了數額。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而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賠償數額的設置使消費者越來越重視小額商品維權,遇到消費欺詐或者不安全食品不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前買到小額問題商品,賠償可能也幾塊錢或幾十塊錢,很多人懶得較真。”市三中院法官鄭慧媛說,以往沒有設置賠償數額時,即便拿到十倍賠償,可能還不夠打官司的成本,消費者往往因此放棄了維權。現在,如果經營者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消費者最少也能得到500元或1000元的賠償,這相當于降低了消費者的維權成本,大大激發了消費者維權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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