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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加強食品安全治理月餅中不能含有“甜味劑”

來源: 食品飲料新聞資訊 | 2016-07-29 08:35:31 By 小芳 閱讀(691)

 隨著一年一度中秋節的來臨,個大銷售廠商開始制作月餅,月餅的質量安全問題關乎民眾的心聲,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關于昆明市加強對安全的治理,提出月餅中不準含有“甜味劑”。昨日,昆明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向餐飲業發出中秋月餅食品安全監管通知,昆明轄區的賓館、飯店、食堂加工的月餅,限于本店內銷售和供客人消費,并向消費者出示“一證一報告”(月餅制售臨時餐飲服務許可證和月餅檢測報告書)。并禁止在面包、糕點、月餅、餅干、飲料等食品中使用糖精鈉,目前,月餅作為重點節令食品進行監督抽檢,如發現違規行為,將按照《食品安全法》條例嚴格處罰。

昆明:加強食品安全治理月餅中不能含有“甜味劑”

食堂餐館加工銷售月餅只能到10月10日

 昆明市食藥監局要求制售月餅的餐飲單位將實行臨時餐飲服務許可證制度,加工銷售月餅有效期至2015年10月10日止。

 加工制售中秋月餅餐飲單位的環境、場所、布局、設施、人員、加工制作過程等必須符合《餐飲服務許可現場核查標準》以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的有關要求;使用合格的食品原料,按標準規范使用食品添加劑;所有原輔料來源和索證情況清晰,具有可溯性;成品應包裝完整、標識清楚,如實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直接接觸月餅的包材、容器以及月餅的貯存、陳列、銷售場所應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要求。

 餐飲單位制售的月餅實行品種檢驗制度,所有品種的月餅必須送昆明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昆明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驗合格后才能銷售。檢驗項目涉及鉛、砷、糖精鈉、微生物指標(細菌總數、大腸菌群、致病菌、霉菌)等。

 昆明市食藥監局還規定,昆明轄區的賓館、飯店、食堂加工的月餅,限于本店內銷售和供客人消費,并向消費者出示“一證一報告”(月餅制售臨時餐飲服務許可證和月餅檢測報告書)。

違法添加處罰貨值20倍

 在新版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禁止在面包、糕點、月餅、餅干、飲料等食品中使用糖精鈉,目前,月餅作為重點節令食品進行監督抽檢,如發現違規行為,將按照《食品安全法》條例嚴格處罰。

 據悉,糖精鈉是一種有機化工合成產品,呈白色粉末狀,無臭或微有香氣,味濃甜帶苦,長期以來作為食品添加劑“甜味劑”使用。

昆明:加強食品安全治理月餅中不能含有“甜味劑”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4)(以下簡稱《標準》)于2015年5月24日實施,在新版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禁止在面包、糕點、月餅、餅干、飲料等食品中使用糖精鈉,進一步縮小了糖精鈉在食品中的適用范圍。同時,GB2760-2014還取消了含鋁食品添加劑在小麥粉中的使用。

 為了保障食品質量安全,《標準》實施以來,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局向全省食品生產企業廣泛宣傳《標準》,并要求食品生產企業切實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嚴格執行《標準》,不得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同時,開展監督檢查,對含鋁食品添加劑使用的重點企業整治。

 在監督檢查過程中,一旦發現違規添加行為,將對違法生產經營的企業貨值金額不足1萬并處5-10萬罰款,貨值金額在1萬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20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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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分類:不限 | 核心內容: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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