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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針對巧克力出示標準規定

食品飲料新聞資訊 | 2016-06-25 10:26:34 By 賀小壞 閱讀(940)

從臺灣食藥署獲得信息,為了維護消費者的權益,根據臺灣地區食品安全管理法規定,制定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

一、本規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項第十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訂定之。

 二、本規定所定巧克力為以可可制品為原料,并可添加糖、乳制品或食品添加物等制成,為固體型態不含內餡之黑巧克力、牛奶巧克力及白巧克力。

三、巧克力之品名應依下列規定標示:

 (一)品名標示為「黑巧克力」者,其應以可可脂混合可可粉、可可膏為原料,且其總可可固形物含量至少百分之三十五、可可脂至少百分之十八、非脂可可固形物至少百分之十四。

 (二)品名標示為「白巧克力」者,其應以可可脂及乳粉為原料,且其可可脂含量至少百分之二十、牛乳固形物至少百分之十四。

巧克力

 (三)品名標示為「牛奶巧克力」者,其應以可可脂及乳粉混合可可粉、可可膏為原料,且其總可可固形物含量至少百分之二十五、非脂可可固形物至少百分之二點五、牛乳固形物至少百分之十二。

(四)以「巧克力」為品名標示者,其原料及含量應以前三款為限。

 四、添加植物油取代可可脂之巧克力,其添加量未超過該產品總重量之百分之五者:應于品名附近標示「可可脂中添加植物油」或等同字義。

 五、添加植物油取代可可脂之巧克力,其添加量超過該產品總重量之百分之五者:應于品名前加標示「代可可脂」字樣。

六、本規定之標示方式:

(一)包裝巧克力依第三點、第四點或前點之規定標示,其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于零點二公分。

 (二)具營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散裝巧克力,應于販售之場所依第三點、第四點或前點之規定標示,并得以卡片、標記(標簽)或標示牌(板)等型式,采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以標記(標簽)標示者,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于零點二公分;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于二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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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分類:食品 | 核心內容:巧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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