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犯罪事件在有些地區正在足年的上升。在巨大的利益驅使下,使得很多商人在食物里添加各種有害人體的成分,以達到減少成本,使得利益化得成度。在這樣的情況下,人們應該如何應對這樣的情況呢?
19日,惠州中院發布惠州兩級法院受理的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情況。據統計,2013年至今年季度,惠州法院共受理食品犯罪案件74件。其中,2014年受理18件,同比上升500%。2015年受理42件,同比上升133.33%。今年季度受理11件,同比上升57.14%。惠州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呈持續上升態勢。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占比過半
數據顯示,近年來,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件類型主要集中在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中,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占45.95%,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占54.05%。
譬如惠州中院通報的一起黑作坊違規使用化學添加劑催生毒豆芽案件中,被告人黎某和黃某為催生豆芽產量獲取更多非法利益,在生產豆芽的過程中使用了“920生產劑”、消毒粉、阿莫西林膠囊、無根劑等多種非法添加劑。公安機關聯合惠陽區食品藥品監督局對該豆芽黑作坊進行查處時,當場繳獲了黃豆芽19桶,綠豆芽17桶以及阿莫西林等各種添加劑一批。經廣州質量監督檢測研究院抽樣檢驗,檢出黃豆芽、綠豆芽樣品中含有多種禁止作為食品添加劑的成分。黎某和黃某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和7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和1萬元。
“該宗案件還暴露出犯罪場所隱蔽性較強的問題”,惠州中院相關負責人介紹,從近年來惠州兩級法院審理的案件來看,犯罪人員一般選取農村或郊外的竹棚、鐵皮房、出租屋作為小型加工場或養殖場,此類場所地處偏遠,隱蔽性較強,極易成為監管盲點。
違規使用化學添加劑成為涉食品安全犯罪主要方式
“違規使用化學添加劑成為涉食品安全犯罪主要方式”,該負責人介紹,超過八成的案件因違規添加禁止使用的化學添加劑涉嫌犯罪,如飼養生豬在飼料中添加“瘦肉精”,使用“甲拌磷”農藥種植蔬菜,生產腐竹、肉丸摻入硼砂,使用工業硫磺和過氧化氫制作炸豬皮等,化學藥劑在食品生產過程中被濫用的問題已經成為威脅食品安全的重要問題。
例如,2013年11月,博羅養豬大戶焦某為了把豬養“壯大”賣個好價錢,在540頭生豬的飼料混入了農業部明令禁止添加的“萊克多巴胺”(即瘦肉精)。博羅縣畜牧獸醫局執法人員到焦某養豬場進行檢查發現,豬飼料及豬尿液的“萊克多巴胺”不合格。當日,博羅縣畜牧獸醫局對該豬場的540頭生豬進行查封。次日,焦某將被查封的540頭生豬偷偷運回湖北家鄉飼養了一個多月后銷售。后來,焦某自動到博羅公安局投案自首。博羅縣法院依法判處焦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兩年,并處罰金5000元。同時,還被頒布了禁止令,禁止焦某在兩年內從事商業性的禽畜養殖行業。
惠州中院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涉及食品安全問題的案件絕大多數按照《刑法》有關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來定罪量刑,法定刑期偏低,刑事威懾力不夠,導致違法成本偏低,助長了一部分人的僥幸心理,為了追求利益化,在食品中加入不利人體健康的非食用物質或食品添加劑。
多頭管理導致監管效率不高
涉食品安全犯罪除了與犯罪成本低有關外,多頭管理導致監督管理效率不高也是難點。實踐中,多部門多頭管理的管理制度存在監管環節多、監管漏洞大、監管效率低的問題,加之此類犯罪活動場所多散布鄉鎮偏遠地區,在有限的執法資源條件下,監管難以形成規模,無法對各類食品進行有效監管,也無法對問題食品進行有效打擊,致使此類違法行為屢禁不止。
群眾對問題食品辨識能力不足也是問題。通常在菜市場、小型超市等銷售的農副食品都沒有包裝,無法通過查看外包裝標識了解相關生產廠家,更無法追溯生產地。群眾對普通的豬肉、蔬菜、臘肉等農副食品又難以辨別是否添加了非法添加劑或其他有害物質,導致問題食品可以市場上暢銷無阻,為不法分子留下了非法牟利的灰色空間。
“建議建立涉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立食品行業的生產、銷售‘黑名單’”,惠州中院相關負責人表示,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分子終身禁止從事生產、銷售食品工作,對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食品罪的犯罪分子,禁止其在5年內從事生產、銷售食品工作,從而逐步建立全方位的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力度。
與此同時,要加快制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建立食品質量追溯體系。及時制定出臺食品安全標準,全面規范市場、超市、農貿批發場所的經營管理,加大抽查檢查力度,對問題食品及時查找來源,利用電子信息化建設,逐步建立食品質量追溯體系,讓群眾也能隨時查詢食品來源。
是明確和細化工商、畜牧、食品藥品監督、衛生部門在生豬養殖、屠宰、豬肉出售等環節上的監管職能邊界,落實政府屬地管理責任,制定嚴格、科學和可行的問責制度,建立統一高效的產前、產中、產后質量監控體系,實現事權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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