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 醬
果醬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范
1 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果醬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針對特殊情況的專項國家監督抽查、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監督抽查可參照執行。監督抽查產品范圍包括果醬、果味醬。本規范內容包括產品分類、術語和定義、企業規模劃分、檢驗依據、抽樣、檢驗要求、判定原則、異議處理復檢及附則。
注:針對特殊情況的專項國家監督抽查是指應急工作需要而進行的或者由于某種特殊情況(或原因)僅需要對部分項目進行抽樣檢驗的專項監督抽查。
2 產品分類
2.1產品分類及代碼
產品分類及代碼見表1。
表1 產品分類及代碼
產品分類 |
一級分類 |
二級分類 |
三級分類 |
分類代碼 |
1 |
105 |
105.2 |
分類名稱 |
食品 |
水果制品 |
果醬 |
2.2 產品種類
果醬包括果醬、果味醬。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規范。
3.1 果醬:以水果、果汁或果漿和糖為主要原料,經預處理、煮制、打漿(或破碎)、配料、濃縮、包裝等工序制成的醬狀產品。
3.2果味醬:加入或不加入水果、果汁或果漿,使用增稠劑、食用香精、著色劑等食品添加劑,加糖(或不加糖),經配料、煮制、濃縮、包裝等工序制成的醬狀產品。
4 企業規模劃分
根據果醬產品行業的實際情況,生產企業規模以果醬產品年銷售額為標準劃分為大、中、小型企業。見表2:
表2 企業規模劃分
企業規模 |
大型企業 |
中型企業 |
小型企業 |
銷售額/萬元 |
≥2000 |
≥400且<2000 |
<400 |
5 檢驗依據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規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規范。
GB 2760 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GB 2761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T 4789.24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糖果、糕點、蜜餞檢驗
GB/T 4789.26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罐頭食品商業無菌的檢驗
GB/T 5009.11 食品中總砷及無機砷的測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鉛的測定
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鈉的測定
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測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亞硫酸鹽的測定
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著色劑的測定
GB/T 5009.97 食品中環己基氨基磺酸鈉的測定
GB/T 5009.140 飲料中乙酰磺胺酸鉀的測定
GB/T 5009.141 食品中誘惑紅的測定
GB/T 5009.185 蘋果和山楂制品中展青霉素的測定
GB 11671 果﹑蔬罐頭衛生標準
GB 14884 蜜餞衛生標準
GB/T 22474 果醬
SB/T 10196 果醬通用技術條件
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鈉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
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定
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6 抽樣
6.1 抽樣型號或規格
預包裝產品。
6.2 抽樣方法、基數及數量
在企業的成品庫內或流通領域隨機抽取經企業檢驗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產品,所抽取產品的保質期應能滿足檢驗工作的進行。
在企業成品庫抽樣時,同一批次產品抽樣基數應不少于20kg,從同一批次樣品堆的4個不同部位隨機抽取4個或4個以上的大包裝,分別取出相應的小包裝樣品。抽取樣品量至少為2kg,且不少于6個包裝單位,罐頭產品應不少于12個包裝單位。
在流通領域抽樣時,抽樣基數應不少于抽取樣品量,抽取樣品量要求與企業成品庫抽樣時相同。
所抽取樣品中2/3為檢驗樣品,1/3為備用樣品,備用樣品封存在檢驗機構。
注:在本規范的規定中,檢驗機構在檢驗過程中對檢驗結果進行復驗所采用的樣品,應是抽取的檢驗樣品,不能采用備用樣品。備用樣品僅是指被抽查企業或者經過確認了樣品的生產企業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需要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檢時采用的樣品。
6.3 樣品處置
應當對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分別簽封。如樣品標簽上標明特殊儲存要求(如冷藏等條件),樣品應按要求進行處置。
6.4 抽樣單
應按有關規定填寫抽樣單,并記錄被抽查產品及企業相關信息。同時記錄被抽查企業上一年度生產的果醬產品銷售總額,以萬元計;若企業上一年度未生產,則記錄本年度實際銷售額,并加以注明。
7 檢驗要求
7.1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
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見表3
表3 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
序號 |
檢驗項目 |
依據法律法規 或標準 |
強制性/推薦性 |
檢測方法 |
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類 |
|
A類a |
B類b |
|||||
1 |
苯甲酸 |
GB 2760 |
強制性 |
GB/T 5009.29 GB/T 23495 |
|
● |
2 |
山梨酸 |
GB 2760 |
強制性 |
GB/T 5009.29 GB/T 23495 |
|
● |
3 |
糖精鈉 |
GB 2760 |
強制性 |
GB/T 5009.29 GB/T 23495 |
|
● |
4 |
乙酰磺胺酸鉀(安賽蜜) |
GB 2760 |
強制性 |
GB/T 5009.140 |
|
● |
5 |
環己基氨基磺酸鈉(甜蜜素) |
GB 2760 |
強制性 |
GB/T 5009.97 |
|
● |
6 |
合成著色劑c |
GB 2760 |
強制性 |
GB/T 5009.35 GB/T 5009.141 |
|
● |
7 |
二氧化硫殘留量 |
GB 2760 |
強制性 |
GB/T 5009.34 |
|
● |
8 |
總砷 |
GB 14884 GB/T 22474 |
強制性/推薦性 |
GB/T 5009.11 |
● |
|
9 |
鉛 |
GB 14884 GB/T 22474 |
強制性/推薦性 |
GB 5009.12 |
● |
|
10 |
錫d |
GB/T 22474 |
推薦性 |
GB/T 5009.16 |
|
● |
11 |
展青霉素限量e |
GB 2761 |
強制性 |
GB/T 5009.185 |
● |
|
12 |
菌落總數 |
GB14884 GB/T 22474 |
強制性/推薦性 |
GB/T 4789.24 |
|
● |
13 |
大腸菌群 |
GB 14884 GB/T 22474 |
強制性/推薦性 |
GB/T 4789.24 |
|
● |
14 |
致病菌(沙門氏菌、志賀氏菌、 金黃色葡萄球菌) |
GB 14884 GB/T 22474 |
強制性/推薦性 |
GB/T 4789.24 |
● |
|
15 |
霉菌 |
GB 14884 GB/T 22474 |
強制性/推薦性 |
GB/T 4789.24 |
● |
|
16 |
商業無菌f |
GB 11671 GB/T 22474 |
強制性/推薦性 |
GB/T 4789.26 |
● |
|
a 極重要質量項目 b 重要質量項目 c 合成著色劑具體檢測項目視產品色澤而定 d 僅檢馬口鐵罐頭產品 e 僅檢蘋果和山楂制品 f 僅檢罐頭產品 |
注:極重要質量項目是指直接涉及人體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標;重要質量項目是指產品涉及環保、能效、關鍵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標。
7.2 檢驗應注意的問題
7.2.1 檢驗機構接收樣品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及其他可能對檢測結果或者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并確認樣品與抽樣單的記錄是否相符,對檢測和備用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后入庫。
7.2.2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規范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規范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國家或行業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國家或行業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規范中的檢驗項目(主要是產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時,應按本規范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進行檢驗并判定。
7.2.3當同一檢驗項目存在多種檢測方法時,應優先采用表3的“依據法律法規或標準”中所指定的檢測方法。
8 判定原則
經檢驗,所檢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所檢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嚴重不合格;當產品僅有B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一般不合格。
9 異議處理復檢
對判定不合格產品進行復檢時,按以下方式進行:
9.1核查不合格項目相關證據,能夠以記錄(紙質記錄或電子記錄或影像記錄)或與不合格項目相關聯的其它質量數據等檢驗證據證明。
9.2 需對不合格項目復檢時,采用備用樣檢驗。當復檢結果仍不合格,維持原檢驗結果不變。當復檢結果合格,以復檢結果為準。
9.3 不進行復檢的情況:
9.3.1被檢方提出復檢時,產品在復檢有效期內于正常貯存條件下已變質的;
9.3.2產品微生物檢驗項目不合格的;
9.3.3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復檢的其他情況。
10 附則
本規范代替CCGF 105.2—2008版。
本規范編寫單位:國家水產品及加工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趙穎)、國家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中心(尹華濤)、國家加工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廣州)(袁潔)、國家果類及農副加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張會軍)。
本規范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產品質量監督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