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植物油
食用植物油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范
1 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食用植物油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針對特殊情況的專項國家監督抽查、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監督抽查可參照執行。監督抽查產品范圍包括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棉籽油、芝麻油、亞麻籽油、葵花籽油、油茶籽油、棕櫚油、玉米油、米糠油、橄欖油、油橄欖果渣油、核桃油、紅花籽油、葡萄籽油、花椒籽油、食用調和油。本規范內容包括產品分類、術語和定義、企業規模劃分、檢驗依據、抽樣、檢驗要求、判定原則、異議處理復檢及附則。
注:針對特殊情況的專項國家監督抽查是指應急工作需要而進行的或者由于某種特殊情況(或原因)僅需要對部分項目進行抽樣檢驗的專項監督抽查。
2 產品分類
2.1 產品分類及代碼
產品分類及代碼見表1
表1 產品分類及代碼
產品分類 |
一級分類 |
二級分類 |
三級分類 |
分類代碼 |
1 |
102 |
102.1 |
分類名稱 |
食品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食用植物油 |
2.2產品種類
產品種類見表2。
表2 產品種類
大類名稱 |
產品種類名稱 |
|
花生油 |
壓榨花生油 |
|
浸出花生油 |
|
|
大豆油 |
壓榨大豆油 |
|
浸出大豆油 |
|
|
菜籽油 |
壓榨菜籽油 |
|
浸出菜籽油 |
|
|
棉籽油 |
壓榨棉籽油 |
|
浸出棉籽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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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麻油 |
芝麻香油 |
|
成品芝麻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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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麻籽油 |
壓榨成品亞麻籽油 |
|
浸出成品亞麻籽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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葵花籽油 |
壓榨葵花籽油 |
|
浸出葵花籽油 |
|
|
油茶籽油 |
壓榨油茶籽油 |
|
浸出油茶籽油 |
|
|
棕櫚油 |
成品棕櫚油 |
|
成品分提棕櫚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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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油 |
壓榨玉米油 |
|
浸出玉米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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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糠油 |
壓榨米糠油 |
|
浸出米糠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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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桃油 |
壓榨核桃油 |
|
浸出核桃油 |
|
|
紅花籽油 |
壓榨紅花籽油 |
|
浸出紅花籽油 |
|
|
葡萄籽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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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椒籽油 |
壓榨花椒籽油 |
|
浸出花椒籽油 |
|
|
橄欖油、油橄欖果渣油 |
橄欖油 |
|
油橄欖果渣油 |
||
食用調和油 |
/ |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規范。
3.1 油脂
甘油三脂肪酸酯的統稱。天然油脂是混合脂肪酸的甘油三酸酯的混合物,一般常溫下為液體者叫油,固體者為脂。
3.2 脂肪酸
脂肪族的一元羥酸,烴的羧基衍生物,通式R-COOH。
3.3 甘油
學名丙三醇,無臭、無色、有甜味的粘稠液體。
3.4 壓榨
利用外力榨取料胚中油脂的過程。
3.5 浸出
亦稱“萃取”。用有機溶劑提取油料中油脂的過程。
4 企業規模劃分
根據食用植物油行業的實際情況,生產企業規模以食用植物油產品年銷售額作為劃分標準劃分為大、中、小型企業。見表3。
表3 企業規模劃分
企業規模 |
大型企業 |
中型企業 |
小型企業 |
銷售額(萬元) |
≥10000 |
≥1000且<10000 |
<1000 |
5檢驗依據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規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規范。
GB 1534 花生油
GB 1535 大豆油
GB 1536 菜籽油
GB 1537 棉籽油
GB 2716 食用植物油衛生標準
GB 2760 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GB/T 5009.11 食品中總砷及無機砷的測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鉛的測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黃曲霉毒素B1的測定
GB/T 5009.27 食品中苯并(a)芘的測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衛生標準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48 植物性食品中游離棉酚的測定
GB/T 5524 植物油脂檢驗 扦樣、分樣法
GB/T 5530 動植物油脂 酸值和酸度測定
GB/T 5538 動植物油脂 過氧化值測定
GB 8233 芝麻油
GB/T 8235 亞麻籽油
GB 10464 葵花籽油
GB 11765 油茶籽油
GB/T 15680 棕櫚油
GB/T 17756 色拉油通用技術條件
GB 19111 玉米油
GB 19112 米糠油
GB/T 22327 核桃油
GB/T 22465 紅花籽油
GB/T 22478 葡萄籽油
GB/T 22479 花椒籽油
GB/T22509 動植物油脂 苯并(a)芘的測定反相高效液相色譜法
GB 23347 橄欖油、油橄欖果渣油
SB/T 10292 食用調和油
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定
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6抽樣
6.1 抽樣型號或規格
預包裝產品包括小包裝產品[20L/桶(瓶)以下]、標準食用油桶(200L)裝,散裝產品(油池、油罐、車槽裝)。
6.2抽樣方法、基數及數量
在企業的成品庫內或流通領域隨機抽取經企業檢驗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同一批次產品,所抽取產品的保質期應能滿足檢驗工作的進行。
在生產企業抽樣時,同一批次的食用植物油產品抽樣基數不得少于100L。在流通領域抽樣時,抽樣基數滿足抽樣數量即可。
對不同盛裝方式的抽樣數量分為如下兩種情況:
①小包裝食用植物油在樣品堆的對稱位置隨機抽取不少于2個包裝單位,且樣品總量不少于2L。
②標準食用油桶(200L)裝和散裝產品的抽樣數量見表4。
表4 標準食用油桶(200L)裝、散裝油(油池、油罐、車槽)抽樣數量
盛裝方式 |
扦樣基數 |
扦樣數量 |
標準食用油桶(200L) |
10桶以下 |
≥3桶 |
11桶~50桶 |
≥5桶 |
|
51桶~100桶 |
≥10桶 |
|
101桶以上 |
≥總桶數的10% |
|
油池、油罐、車槽 |
500噸以下 |
≥3L |
501噸~1000噸 |
≥4L |
|
1001噸以上 |
≥5L |
|
注:將抽取的樣品經充分搖動,混合均勻后,分出2L作為平均樣品,盛裝于清洗并烘干的玻璃瓶或清洗晾干的塑料瓶內,每瓶1L,共兩瓶。 |
樣品分成兩份,其中1/2為檢驗樣品,1/2為備用樣品。備用樣品封存在檢驗機構。
注:在本規范的規定中,檢驗機構在檢驗過程中對檢驗結果進行復驗所采用的樣品,應是抽取的檢驗樣品,不能采用備用樣品。備用樣品僅是指被抽查企業或者經過確認了樣品的生產企業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需要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檢時采用的樣品。
6.3樣品處置
檢驗樣品、備用樣品應分別進行包裝、封樣。樣品處置要求見表5。
表5 樣品處置要求
序號 |
項 目 |
要 求 |
|
1 |
包 裝 |
小包裝食用植物油 |
小包裝食用植物油為原包裝(塑料瓶、玻璃瓶)。 |
標準食用油桶(200L)裝和散裝油(油池、油罐、車槽) |
盛裝于清洗并烘干的玻璃瓶或清洗晾干的塑料瓶。切勿帶入水。 |
||
2 |
封 樣 |
抽樣人員在瓶口與瓶蓋連接處,加貼封樣單,封樣單上應由抽樣人員及企業有關人員簽字,將封樣單用膠粘帶予以覆蓋,以防止在正常運輸搬運中損壞封樣狀態和拆封。 |
|
3 |
運送方法 |
運輸中注意樣品要小心輕放,置于常溫陰涼干燥處保存。 |
|
4 |
接收樣品查驗方法 |
檢驗機構接收樣品時,檢查樣品封樣狀態是否完好,瓶體有無破裂,瓶口有無溢出,并做好記錄。 |
6.4抽樣單
應按有關規定填寫抽樣單,并記錄被抽查產品及企業相關信息。同時記錄被抽查企業上一年度生產的食用植物油產品銷售總額,以萬元計;若企業上一年度未生產,則記錄本年度實際銷售額,并加以注明。
7檢驗要求
7.1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
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見表6。
表6 食用植物油檢驗項目
序號 |
檢驗項目 |
依據法律法規或標準 |
強制性/推薦性 |
檢測方法 |
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類 |
|
A類a |
B類b |
|||||
1 |
酸值c |
GB 2716 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
強制性/ 推薦性 |
GB/T 5530 |
|
● |
2 |
過氧化值 |
GB 2716 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
強制性/ 推薦性 |
GB/T 5538 |
|
● |
3 |
溶劑殘留量 |
GB 2716 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
強制性/ 推薦性 |
GB/T 5009.37 |
|
● |
4 |
游離棉酚d |
GB 2716 |
強制性 |
GB/T 5009.148 |
● |
|
5 |
總砷 |
GB 2716 |
強制性 |
GB/T 5009.11 |
● |
|
6 |
鉛 |
GB 2716 |
強制性 |
GB 5009.12 |
● |
|
7 |
黃曲霉毒素B1 |
GB 2716 |
強制性 |
GB/T 5009.22 |
● |
|
8 |
苯并(a)芘 |
GB 2716 |
強制性 |
GB/T 5009.27 GB/T 22509 |
● |
|
a極重要質量項目 b重要質量項目 c二級芝麻香油不檢 d僅檢棉籽油 |
注:極重要質量項目是指直接涉及人體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標;重要質量項目是指產品涉及環保、能效、關鍵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標。
7.2檢驗應注意的問題
7.2.1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規范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規范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國家或行業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國家或行業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規范中的檢驗項目(主要是產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時,應按本規范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進行檢驗并判定。
7.2.2當同一檢驗項目存在多種檢測方法時,應優先采用表6的“依據法律法規或標準”中所指定的檢測方法。
8 判定原則
經檢驗,所檢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所檢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嚴重不合格;當產品僅有B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一般不合格。
9 異議處理復檢
對判定不合格產品進行復檢時,按以下方式進行:
9.1核查不合格項目相關證據,能夠以記錄(紙質記錄或電子記錄或影像記錄)或與不合格項目相關聯的其它質量數據等檢驗證據證明。
9.2 需對不合格項目的復檢時,采用備用樣檢驗。當復檢結果仍不合格,維持原檢驗結果不變。當復檢結果合格,以復檢結果為準。
9.3 不進行復檢的情況:
9.3.1被檢方提出復檢時,產品在復檢有效期內于正常貯存條件下已變質的;
9.3.2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復檢的其它情況。
10 附則
本規范代替CCGF 102.1—2008版。
本規范編寫單位:國家糧油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阮玲)、國家糧食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姜俊)、國家飲料及糧油制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王紅)。
本規范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產品質量監督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