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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出口食品分類監管新模式

來源: 食品飲料新聞資訊 | 2015-08-20 08:48:22 By 東仔 閱讀(809)

2015年10月1日《食品安全法》(修訂版)(以下簡稱“新食安法”)將正式實施。新《安全法》突出了企業的質量主體責任,契合了李克強總理“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政府工作新要求。其中,對出口食品的監管要求由舊版的“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進行監督、抽檢,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通關證明放行”修訂為“出口食品企業應當保證其出口食品符合進口國(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不難看出,在以往的出口食檢工作中,在“從嚴把關”與“事后追責”的雙重“緊箍咒”下,檢驗檢疫人員習慣于事無巨細的“保姆式”監管,導致監管任務繁重與監管資源不足、從嚴把關與監督的局限性等矛盾長期存在。部分企業也長期依賴于檢驗檢疫部門的質量把關,從而忽視了自身自檢自控能力的建立。出口食品企業質素良莠不齊,長期“一手抓”的“保姆式”監管易對監控的嚴密性、把關的有效性引發一系列問題,讓我們必須認識到“分類監管”的現實性和緊迫性,新《食品安全法》的更新出臺,要求我們應調整監管思路,創新出口食品分類監管模式,切實做到“該放的權利放到位,該管的事情管得住,推進社會共治”.

風險評估,構筑“分類監管網”

 全面實施出口食品企業分類管理改革,建立起以企業和產品風險分析為基礎的立體“分類管理網”.對低風險的企業和產品快速放行,將監管資源集中在高風險企業的出口貨物上,不斷提高監管有效性。具體為:以企業加工生產管理水平為基礎,根據企業質量體系運行情況、自檢自控能力、產品質量的穩定性、企業誠信度對企業進行風險分析和分類;根據產品本身的工藝特點,產品特性等進行風險分析和分類;根據進口國(地區)產品的檢測標準、風險預警、關注熱點等對檢測項目進行分類。對以上分析結果進行綜合,構筑立體化分類監管措施,實現對企業進行差異化管理,確定不同的監管、抽樣頻率及放行速度。

簡政放權,優質帶動 “齊發展”

 樹立標桿企業,對質量體系運行良好、產品質量穩定、誠信度高、配合好的企業,降低日常監管頻率和抽檢率,采信企業的廠檢報告或委托第三方檢測報告,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扭轉原有的“有罪推定”監管思維方式為“合格假定”,低風險產品不再進行檢驗放行,快速通關;高風險產品在做好日常監管抽樣的基礎上,設置合理的后續驗證抽樣率;另一方面,重視監控結果驗證,對放行產品設置合理的抽驗率,對抽中批進行驗證檢驗,若檢驗結果不合格,采取責令召回或其他強制性措施,并降低原有分類級別,調整后續的放行模式,加嚴監管。為優質企業“開綠燈”,簡化出口檢驗放行環節,加快通關速度快速通關,反之,則從嚴加強管理,從而倒逼企業誠信生產,嚴格自檢自控管理。

動態管理,電子監管“促提升”

 強化企業的主體責任,由企業自主制定檢測計劃并及時更新進口國標準,檢驗檢疫部門定期審核,并對企業檔案、監督抽查、產品出口檢驗、進口國(地區)要求及相關法律法規等實施動態管理,適時調整企業、產品及檢測項目分類。檢驗檢疫應從“幕前”轉入“幕后”,由原有的“大包大攬”轉為技術支持,為企業提供培訓,幫扶企業完善自檢自控體系,將常規監管與突擊檢查相結合,并探索建立大數據平臺,口岸機構數據共享,真正實現覆蓋面廣、針對性強、有效性高的電子監管。

聯動執法,監管互認“保安全”

 “放權”不代表“放手”,食品安全關系民生,出口食品安全更代表中國形象,檢驗檢疫部門應加強與地方政府、市場監督管理局、食藥監部門的聯動,互通有無,實現資源共享,對企業分類模式實現監管互認,特別是針對質量管理體系較差的企業開展不定期的聯合執法,提高監管的有效性,同時引入社會監督機制,積極搭建群眾舉報、媒體監督平臺,全力保障出口食品安全,真正實現社會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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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分類:食品 | 核心內容:出口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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