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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廣告法規定10歲以下兒童不能代言廣告

食品飲料新聞資訊 | 2015-07-15 09:39:32 By 賀小壞 閱讀(839)

 多年來,名人代言、虛假違法廣告等一直是老百姓關注的問題,今年9月1號開始施行的新《廣告法》,將對以上問題作出規范,其中,禁止十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發送垃圾短信廣告可罰3萬元。 上午,廣東省工商局召開全省工商系統貫徹實施新《廣告法》電視電話會議,工商總局廣告監督管理司司長張國華對新法進行了解讀,他介紹,新法對原來的很多內容和規定進行了擴充和細化,加強了市場監管。

禁止十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代言廣告

 新法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做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做推薦證明。

 同時也規定,在虛假廣告中做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再為廣告代言。在法律責任當中也相應規定了廣告代言人違法推薦或者證明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此外,新法規定,不得利用十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張國華補充解釋,不能做代言人并不意味著不可以拍攝廣告。

 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保健食品廣告目前魚龍混雜,針對這一現狀,新法中明確規定,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禁止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此外,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也規定禁止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針對垃圾信息泛濫的情形,新法增加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發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針對時常自動彈出的網頁廣告,新法也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針對以上兩項情形,新法明確了法律責任,如果違反規定,都將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張國華介紹,工商總局已經建設廣告數據中心,對全國廣播、電視、報紙、重點網站進行統一的廣告監測,統一全國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執法標準,組織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嚴查屢教不改、跨地區發布、欺騙消費者的嚴重虛假違法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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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分類:不限 | 核心內容:新廣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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