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將6-芐基腺嘌呤歸為生長調節劑更科學
早在2011年,6-芐基腺嘌呤被原衛生部作為植物生長調節劑拉出《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名單按農業投入品管理,但其在豆芽上的使用登記卻未能順利被農業部門接收。
農業部此前給中國食品工業協會豆制品專業委員會的一份回函稱,豆芽屬于豆制品,其制發過程不同于一般農作物的種植活動,生產經營應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而關于豆芽制發中的農藥登記,該回函表示目前尚無農藥產品在豆芽上登記使用,我部不受理植物生長調節劑在豆芽制發中登記。
因豆芽的屬性和監管不明,其制發過程中使用的6-芐基腺嘌呤被認為是非法添加物,甚至是毒物。
重典懲治食品安全犯罪背景下,檢測添加6-芐基腺嘌呤被作為司法機關定罪依據。以豆芽有毒有害食品罪為關鍵詞在法主管的中國裁判文書網做檢索,2013年1月1日到2014年8月22日期間,共有相關案件709起,918人獲刑。
2014年5月,衛計委正式下達《食品安全標準豆芽》的修訂計劃,并委托中國食品工業協會豆制品專業委員會起草。按計劃,新標準將在2015年年底擬定,并作為《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標準施行。
吳月芳表示,征求意見稿將6-芐基腺嘌呤定為生長調節劑還頗有些波折。此前擔心農業部門不接受,想做一個迂回的在標準中模糊處理,不提屬性只作為添加物允許使用。
但起草專家認為,新標準應該從專業和科學的角度給公眾提供正確的認識,生長調節劑的定性才符合它本身發揮的作用。吳月芳解釋說,豆芽中使用的6-芐基腺嘌呤作用為調節豆芽生長,這是細胞分裂素的作用范疇;而食品添加劑是在食品加工過程中用于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的物質,兩者的功能顯然不同。
吳月芳說,從接到衛計委委派修訂標準任務后,她所在協會組織業內知名的專家和40多家企業進行討論,此次草稿是上一輪討論成果。
她表示,目前的草稿還會再經過討論,而需通過衛計委的食品安全評審委員會審定通過,才能正式施行。
豆芽:到底是農作物還是豆制品?
采用比國外更嚴格的安全標準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征求意見稿將6-芐基腺嘌呤的殘留限量定為小于等于0.2mg/kg.
業內公認最嚴格的日本《肯定列表制度》針對包括豆芽的其他蔬菜制定標準,將6-芐基腺嘌呤殘留限量定為小于等于0.5mg/kg.這意味著前述征求意見稿采用了相比日本更嚴格的標準。因為實際上,豆芽制發不需要也沒有這么高的6-芐基腺嘌呤殘留。吳月芳說。
GB22556-2008《豆芽生產衛生標準》起草人之一、中國農業大學農學與生物技術學院教授康玉凡曾表示,中國農業大學課題組曾對6-芐基腺嘌呤做過風險評估,結果顯示,在黃豆芽上按照低濃度施用2次,3天后其殘留值為0.14mg/kg,而綠豆芽的殘留試驗值為0.13mg/kg.
而記者拿到的一份農業部農產品質量風險評估實驗室(杭州)2013年9月10日出具的豆芽中6-芐基腺嘌呤殘留的膳食風險評估報告認為,即使按照風險原則進行評估,各類人群的6-芐基腺嘌呤攝入量也遠低于每日允許攝入量,風險完全可以接受。
在豆芽屬性這一問題上,吳月芳認為,雖然食藥總局正在積極與農業部進行溝通,但是進展緩慢。要靠部委間相互協調來解決問題非常困難,只有靠主管這些部門的國務院出面,責成有關部門對類似豆芽這樣特殊產品生產過程的管理進行分工。
事實上,農業部對豆芽的屬性定義頗顯曖昧甚至矛盾。
農業部第1490公告中,綠豆芽,黃豆芽被作為芽菜類的代表作物。這意味著肯定豆芽的農作物身份,然而該部門前述給中國食品工業協會豆制品專業委員會的回函卻又否定豆芽種植屬一般農作物種植。
有關政策或有大調整
毒豆芽爭議在報道后備受關注。一位接近有關部委的知情人士透露,相關部委或將做出政策調整,而這種調整可能會很大。不過,調整的方向還不明朗。
《南方》此前援引一位參與了衛計委11月2日組織的豆芽食品安全標準的討論協調會的人士的話稱,有官員口頭表示,有可能恢復相關物質食物添加劑或助劑的身份。
但衛計委新聞發言人毛群安對此消息不置可否。
而在2014年9月上旬,吳月芳又以個人名義向法有關研究室發去關于豆芽案件有關法律法規的材料,并在下旬再次以協會名義向法發去《關于請求解決豆芽案件的建議函》。
人民法院新聞局10月初向澎湃新聞回應稱,相關業務部門正在對毒豆芽的法律爭議進行研究,但因為暫未有結果,暫時不便披露。
吳月芳11月10日告訴記者,法刑庭近日向她口頭回復稱,非常重視,正在研究中。
在她看來,這是一個好的信號,意味著有實質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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