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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食包協對中國經濟網《國際食品包裝協會"身份"仍存疑 》一文存在問題的聲明

來源:食品飲料招商網 食品飲料行業機構 | By 東仔 2014-07-19 11:17:03 瀏覽(799)

2013年6月4日07:02,中國經濟網記者段丹峰發表了《國際食品包裝協會“身份”仍存疑 報告被指“老調重彈”》一文,就此篇文章,國際食品包裝協會對其存在的幾個問題進行聲明:

 問題1:文章中“對此,業內人士認為此報告的發布屬于”老調重彈“,去年”熒光門“事件中,媒體所質疑的問題仍然沒解決,包括報告無根據、不具備發布資質、未在民政部備案而是在香港注冊的社團、機構涉嫌違法經營等問題。”

 “隨后,國際食品包裝協會的”身份問題“頻遭媒體質疑。中國經濟網此前曾報道,國際食品包裝協會是2008年7月11日在香港注冊的社團,董金獅為該協會的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從民政部出具的證明信來看,國際食品包裝協會并未在民政部登記注冊。此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也未能查詢到該協會的信息。”

 協會回復:就此問題,在2012年8月16日,國際食品包裝協會秘書長董金獅接受了中央人民廣播電臺中國之聲《央廣新聞》記者馮悅的采訪時表示:首先,作為一個行業協會組織,在中國注冊還是在國外政策注冊首先都是合法的。第二,香港也是中國的一部分,不能說在中國大陸注冊的合法在香港注冊的不合法。

 問題2:文章中,相關專家表示,《食品安全法》有明確規定,“沒有任何資質便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這些信息,是違法發布,非常不嚴謹,也對很多企業造成致命傷害。”業內人士也認為,“該協會沒有任何資質發布食品安全信息,屬于違法發布。”

 協會回復:文中的內容并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原文,而原文內容也沒有任何此類規定。原文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規定如下:

 第七條: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第八條:國家鼓勵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并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生產經營中違反本法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問題3:文中寫到,中國食品科學技術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報告里面提到的對國標9685的使用系解讀有誤。“《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 9685)只針對直接接觸食品的內層包裝進行了相關規定,并未對外層包裝等不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有規定,也就是說并不能用這個標準來對外層包裝做出要求。”

 協會回復:《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 9685)范圍明確指出:“本標準適用于所有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添加劑的生產、經營和使用者。”也就是說,無論是直接接觸還是不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都需符合本標準要求。

 問題4:此外,當時業內均質疑,該協會沒有發布食品安全信息的資質、所發布的報告依據或“偷換概念”等問題也浮出水面,被業內質疑涉嫌“違法經營”,并稱其為“野雞機構”.當時與國際食品包裝協會聯合發布信息的北京凱發環保技術咨詢中心,兩家機構均被質疑借發布不實消息從中謀取利益,對企業收取一定“顧問費”.

 協會回復:國際食品包裝協會是一個合法的機構,在中國境內開展工作,并未違反中國法律,協會調查報告的依據均為國家相關政策標準,且來源明確、引用準確,不存在任何“偷換概念”的問題。至于有沒有資格來發布,在香港法律沒有這樣的規定,中國政府也沒有規定說行業組織不允許在中國境內發布信息。

 問題5:對此,國務院原全國包裝改進辦公室常務副主任李沛生在接受中國經濟網記者采訪時表示,“方便面桶外層包裝經過這么多年技術和應用的驗證,(熒光物等有害物質)并不會像協會所講那樣遷移到食品里去”.

 李沛生同時質疑到,“國際食品包裝協會說外層的熒光物質能遷移到食品里,那么具體的遷移率是多少?發布這種可能擾亂市場秩序的信息的時候是否能夠提供一個可靠實驗數據?董金獅(該協會的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研究的東西涉及餐盒、衛生紙、奶瓶、方便面桶等諸多領域,他到底是什么方面的專家?”

 協會回復:依據GB/T 5009.78-2003《食品包裝用原紙衛生標準的分析方法》中的檢測方法“從試樣中隨機取5張100cm2的紙樣,置于波長365nm和254nm的紫外燈下檢查,任何一張紙樣中最大熒光面積不得大于5 cm2.”而對于方便面碗在紫外分析儀下呈亮藍色,則說明含有熒光物質,不需要做遷移實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期《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如下:

 第九條: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第十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為依法懲治此類犯罪,司法解釋針對實踐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為,如利用“地溝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確此類“反向添加”行為同樣屬于刑法規定的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有些餐館使用地溝油,并沒有立即造成人身傷害,但是確實地溝油存在安全隱患,這種情況國家也會對使用和制造地溝油的單位或個人作出司法判決或作出死刑判決。

而方便面碗作為食品包裝產品含有熒光物質是不符合國家規定的。

 塑料袋、快餐盒、密胺餐具、保鮮膜、筷子、吸管、餐巾紙、鍋碗瓢盆刀叉勺、吃穿住行用、油鹽醬醋茶……凡是消費者在家遇到的、餐桌上出現的東西,都是董金獅打假的范疇,工作的重點。

 董金獅在國內外發表論文和文章400余篇,接受國內外各媒體采訪5000余次。現兼任國際食品包裝協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并受聘于西北大學、北京印刷學院等高等院校客座教授,是著名的食品安全與環保專家,并被譽為中國知識維權第一人。

 問題6:“據了解,2012年8月份,國際食品包裝協會曾發布信息稱,多款方便面桶、奶茶杯等外層包裝熒光性物質超標,對此,湖南衛視還曾邀請教育部重點實驗室中南大學化學化工學院的實驗檢測,結果顯示一次性紙杯、方便面桶、奶茶杯等雙層紙質包裝外層確實存在熒光物,但熒光物不會在開水沖泡時滲透內層污染食品。”

 協會回復:湖南衛視采訪的中南大學化學化工學院并不具備國家認可的檢驗資質,所以,所得結論不能用作參考。

新聞背景:

 2012年8月8日,新出臺的國家標準《紙杯》、《紙碗》、《紙餐盒》實施2月有余,國際食品包裝協會在廣東召開了“食品包裝產品質量情況調查發布會”,發布了《紙制品質量情況調查報告》等多個一次性餐飲具的調查報告,被調查的53個樣品、84種方便面碗、奶茶杯、紙杯等紙質包裝產品被送至6家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了檢測。調查發現,紙制品行業存在諸多問題,除了部分企業違規使用了含有熒光增白劑的原紙外,許多紙制品生產企業,特別是方便面、奶茶等熱食、熱飲產品生產企業鉆空子,利用法規不完善以及國家標準滯后等漏洞,只對食品接觸面使用食品級原料,對于不與食品直接接觸的紙杯或紙桶外層則使用非食品級,甚至來源不明的各種再生紙進行生產,給行業競爭、政府監管、產品檢測以及消費者安全都帶來挑戰。調查報告發布后,方便面桶的安全問題引起了消費者、行業協會和各大媒體的廣泛關注。

 經過一年的整頓,5月份國際食品包裝協會再次對目前市面上銷售的紙碗裝方便面等紙制品的質量情況進行了調查。調查發現,市面上對于奶茶用紙杯,各大品牌如優樂美、香飄飄也均按照國家標準進行了印刷留白,且奶茶杯內層、外層全部使用了食品級紙。

 在對北京、廣東、上海三個地區銷售的方便面碗進行的調查中發現,被調查的20個品牌的方便食品雙層紙質包裝中,統一、公仔面、合味道、農心這4個品牌的紙碗(生產日期比較新的)外包裝經紫外燈照射后呈自然白光,不含熒光性物質,安全性大大提高。相較2012年的調查,目前市面上銷售的紙碗裝方便面已有所進步。

 對于不負責任媒體、單位和個人發表的有損國際食品包裝協會形象和信譽的言論,國際食品包裝協會將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由此給有關媒體和單位造成的一切損失協會概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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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所屬:國際食品包裝協會 | 核心內容:國際食包協 包裝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