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昨日發布《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辦法規定,自2016年7月1日起,保健食品(保健食品是指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食品,即適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并且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名稱不得含有虛假、夸大或者化,明示或暗示預防、治療功能等詞語。下面讓我們具體來了解一下。
辦法要求,同一企業不得使用同一配方,注冊或者備案不同名稱的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同一名稱注冊或者備案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
辦法將保健食品產品上市的管理模式由原來的單一注冊制調整為注冊與備案相結合的管理模式,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保健食品注冊管理,以及首次進口的屬于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的保健食品備案管理。
辦法強化了保健食品注冊證書的管理,規定保健食品注冊證書有效期為5年,并載明產品名稱、注冊人名稱和地址、注冊號、頒發日期及有效期、保健功能、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含量、產品規格、保質期、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注意事項,以及保健食品注冊證書附件應當載明產品標簽、說明書主要內容和產品技術要求等。
在法律責任方面,辦法明確,保健食品注冊申請人或者備案人應當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可溯源性負責。注冊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冊,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保健食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還規定注冊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保健食品注冊證書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撤銷保健食品注冊證書,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被許可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希望廣大消費者能夠注意辨別;希望生產保健食品的廠家規范、嚴格地要求自己。以上是保健食品名稱將不得暗示預防治療功能的全部內容了,希望能夠幫到大家。
2024/11/8至2024/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