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4日,從食藥監總局發布的《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中了解到,從2016年3月1日起,所有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案件需在5日內得到有效處理。
對直接收到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日內轉交同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無同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日內轉交負責投訴舉報管理工作的部門。投訴舉報受理后,一般投訴舉報應當3日內轉交有關部門辦理;重要投訴舉報應當2日內轉交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對投訴舉報線索及時調查核實,依法辦理,并在60日內反饋辦理結果。
辦法落實舉報獎勵制度,要求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的獎勵制度,鼓勵并支持公眾投訴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暢通“12331”電話、網絡、信件、走訪等投訴舉報渠道,建立健全一體化投訴舉報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全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信息互聯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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