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的小作坊和攤販都是不衛生不合法的,還是有很多是很有特色很干凈的,所以要想徹底的改變這些攤販是需要從根本原因來解決的。政府應該采取有效的措施,那些地方特色和傳統的食品都是應該給予鼓勵和支持的,應該讓這些富有地方特色的食品發揚下去,我們應該從他們的生產條件還有是技術方面開始改進。并且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來合理的劃分區域,這樣集中的經營管理會簡單方便很多,也不會很亂不衛生。河北省已經開始這樣實行了。
為了既滿足城鄉不同消費群體需求,又突出食品安全風險防控,既解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管問題,又兼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實際經營條件和加強食品安全從嚴監管的要求,《條例(草案)》明確了社會監督獎勵、綜合治理、日常監督檢查、重點抽樣檢驗、信用檔案管理等監管手段,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衛生條件進行嚴格規定。
同時,規定食品攤販實行登記管理。有固定經營場所的食品攤販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后,向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領取食品攤販登記卡。流動的食品攤販無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直接申請領取登記卡。
被吊銷登記證(卡)的,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條例(草案)》規定,食品小作坊不得生產加工的食品包括,乳制品、速凍食品、酒類(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頭、果凍、飲料等食品;嬰幼兒、中小學生、老年人、病人、孕產婦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法律、法規禁止生產加工的其他食品。
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登記證(卡)。被吊銷登記證(卡)的,食品小作坊開辦者、食品攤販經營者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2024/11/8至2024/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