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廣州市法制辦發布《廣州市臨近保質期和超過保質期食品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意見稿》,廣州將建立臨近保質期提示制度、超過保質期食品的封存與銷毀制度。針對食品保質這一關系廣州1600萬市民飲食健康的大問題,這部法律將提供嚴密而可操作性極強的法律武器。
南方日報見習記者 李宏治
A 臨近保質期食品集中陳列,當天到期食品需明示
《意見稿》規定,采用原價、折價、特價、買贈等方式銷售臨近保質期食品的,食品經營者應當予以顯著提示,不得隱瞞、掩蓋該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商場、超市應當將臨近保質期食品集中陳列出售。在此基礎上,《意見稿》還進一步要求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當天到期食品消費提示制度,提醒消費者購買該類食品后應當盡快食用。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標注食品真實的生產日期、保質期,不得虛假標注或者更改。散裝食品應當按不同生產日期標準,混裝銷售時則應當標注最早的生產日期和最短的保質期。
違反上述規定,將由食藥監部門責令整改,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下罰款。
B 超期食品不得以任何形式銷售
《意見稿》規定,凡是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不得以任何形式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應當及時進行分類清點、封存、登記造冊并銷毀。目的是建立嚴格的管控措施,防止超過保質期食品流入非法生產經營者手中。《辦法》還明確了銷毀時限,以及自行銷毀、委托銷毀的具體要求,以期在流通環節徹底消滅超過保質期食品的使用價值,無法為非法生產經營者利用。
違反上述規定的,將對單位處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C 臨近保質期食品應當獨立存放
食品生產者應當獨立存放回收的臨近保質期食品,并設置顯著區分標識,不得將其作為原材料用于食品生產加工,或者以改換包裝等方式重新出售。
大中型食品超市應當每季度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銷毀超過保質期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處理方式等內容。對未獨立存放回收的臨近保質期食品,或者未設置顯著區分標識的,也將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目前對超過保質期食品處理情況公示制度,現階段,本制度只對大中型食品超市適用,待條件成熟時再在全市推廣。
D 快過期食品捐贈需確保食品安全
《意見稿》設立了臨近保質期食品的捐贈制度,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將臨近保質期食品捐贈給社會福利機構、慈善機構等組織。但《意見稿》同時強調,無論何種形式的捐贈,食品安全必須是位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確保捐贈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保證所捐贈食品的安全,不得捐贈超過保質期食品。否則,將由食藥監部門對單位處以1萬-5萬元罰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對單位處以5萬—10萬元罰款。個人則罰1000元。同時,社會福利機構、慈善機構等公益性組織,應當建立臨近保質期食品接收、貯存、派發制度,不得接收和派發超過保質期食品。否則將罰款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處2萬-5萬元罰款。
針對餐飲服務提供者根據消費者的點菜服務加工、制作的即食食品,由于該類食品的食用具有即時性,不存在保質期的問題,因此,該類食品的生產、經營行為不在本辦法的調整范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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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保質期食品的判斷標準:
超過食品生產者或者食品經營者標注的保質期限的食品,屬于超過保質期食品。
一是有標示保質期(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標示)的,以所標示的保質期為標準;二是沒有標示保質期的現場制售食品,以當天的營業時間為標準。
超過保質期食品不得以任何形式銷售。
臨近保質期食品的判斷標準:
(一)保質期為1年以上的,期滿之日前45天;
(二)保質期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滿之日前20天;(三)保質期為3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滿之日前10天;(四)保質期為15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滿之日前5天;(五)保質期為2天以上不足15天的,期滿之日前1天。
保質期不足2天的食品,不設置臨近保質期。
食品經營者可以自行確定臨近保質期,但不得低于上述期限。
2024/7/4至202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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