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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作坊和攤販須持證“上崗”

食品飲料新聞資訊 | 2015-09-21 09:03:40 By 賀小壞 閱讀(847)

 《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實施。昨日,記者從市食藥監局了解到,10月1 日起,中山也將開始啟動相關配套指導意見,與《食品安全法》實現有效無縫銜接,提升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出臺禁止加工食品目錄,攤販將在劃定區域經營

 《條例》規定,從10月1日起,各地制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禁止經營食品目錄,如食品小作坊禁止加工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油、禁止生產加工使用酒精勾兌的酒類;食品攤販不得經營冷葷涼菜、生食海產品、不經復熱處理的改刀熟食、冷加工食品等。詳細列明食品小作坊不得生產加工的六類食品,食品攤販不得經營的三大類食品。據悉,目前我市也正在制定相關條例,將出臺禁止加工的食品目錄。

 《條例》規定不得在幼兒園、中小學校周邊劃定食品攤販經營活動區;根據食品攤販地發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響安全、交通、市容環保等情況下,在城市非主干道兩側臨時指定一定路段、時段供食品攤販經營。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多方位、全程管理。據了解,目前我市城區及各鄉鎮已經開始著手制定相關細則,各鎮區將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我市也將按照 《條例》規定,充分考慮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經營能力和實際承受能力,分類實施處罰。對食品小作坊的處罰力度要遠高于對食品攤販的處罰力度。如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禁止生產加工食品的,罰款1萬元,可處貨值金額的20倍;而食品攤販經營禁止經營的食品的,罰款200元,不超過2000元。

 ●攤販小作坊需登記經營,攤販違法處罰2萬元據了解,我市目前已有221家食品小作坊建立了誠信檔案,其中不含糕點、面包店小作坊,相關部門對食品攤販的現狀也正進行摸底排查中。從10月1日起,要求食品小作坊向所在地食藥部門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食品攤販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食品攤販登記卡。今后,食藥監部門在受理食品小作坊登記申請后進行資料審查,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查,且食品攤販實行登記卡管理,不需要申請工商登記即可經營。在降低準入門檻,提升服務的同時,相關部門將定期組織開展綜合治理、加強日常監督、抽樣檢驗等八大具體監管措施。

 市食藥監局法制科副科長賀艷剛表示,《條例》一是處罰嚴厲,處罰力度大。如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本《條例》規定禁止生產加工食品的,罰款10000元,可處食品貨值20倍以下罰款;對于食品攤販的違法行為,可處罰款2萬元。二是“連坐”處罰。如對于明知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本《條例》規定禁止生產加工食品,仍為其提供生產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至10萬元罰款。三是“資格罰”。對于食品小作坊被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或者食品攤販被吊銷食品攤販登記卡的,其負責人以及直接責任人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四是多次違法增加處罰。如食品小作坊或者食品攤販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處罰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或者食品攤販登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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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分類:食品 | 核心內容: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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