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監管總局近日發布《食品召回管理辦法》,明確食用后已經或者可能導致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的,屬于一級召回,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24小時內啟動召回,并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且自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召回工作。對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腐敗變質、病死畜禽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應當立即地銷毀。
一級召回
食用后已經或者可能導致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的
啟動召回24小時內
完成召回10個工作日內
二級召回
食用后已經或者可能導致一般健康損害
啟動召回48小時內
完成召回20個工作日內
三級召回
標簽、標識存在虛假標注的食品
啟動召回72小時內
完成召回30個工作日內
此次出臺的管理辦法強化了食品安全風險防控。明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現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產品已經進入市場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期限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告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消費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風險。二是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不安全食品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相關經營者停止經營不安全食品,并規范了食品生產經營者召回時限。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承擔食品安全責任人的義務。不安全食品存在較大食品安全風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書面報告
2024/9/20至2024/9/22
2024/11/8至2024/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