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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食品監管立法不能推給地方

來源: 食品飲料新聞資訊 | 2014-12-15 08:38:47 By 東仔 閱讀(932)

今年6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初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并于6月30日將該修訂草案在中國人大官網公布,向全社會公開征集意見。目前,該《修訂草案》即將進入二讀階段。《修訂草案》在內容上有了大幅增加,立法精神旨在建立最嚴格監管。修訂草案在受到業界廣泛肯定的同時,也有專家指出,該草案在重大制度設計方面仍顯保守。比如,占企業總數80%的小作坊的監管立法被推給地方,將農產品這一食品安全的源頭排除在監管范圍之外,九龍治水多頭管理問題尚未根本解決。自起,本報將陸續刊發“建言食安法修訂”系列報道,期望通過專家建言,進一步提高頂層制度設計的科學性與執行力,提高立法質量,從而為食品安全奠定可靠基石。

□本報記者余瀛波

 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第三十七條,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作出了原則規定,把具體管理辦法交由省級人大去立法。對此,北京大學法治與發展研究院高級研究員劉兆彬認為,這是修訂草案的一大硬傷。

“小作坊”“攤販”稱謂不嚴謹

 修訂草案第三十七條擬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

 “首先,小作坊、攤販之類說法只是民間俗稱,既不規范也不嚴謹,不應寫入法律。”劉兆彬指出,正確的說法應該叫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他建議,修訂草案中,應用小微企業代替小作坊等不規范的稱謂。

 此前有多項數據顯示,目前從業人員在10人左右或20人以下,年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者,大約已占到我國食品生產企業的80%左右,是食品生產、銷售的重要補充。

 關于這一數據,早在2005年6月29日召開的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上,時任國務院副總理吳儀在講話中提到:“在食品生產加工領域,全國有多達百萬家企業,但70%左右是10人以下的小企業、小作坊”.

 此后,這一數字呈逐年遞增趨勢。據2006年統計結果,10人以下小作坊占當年所調查食品生產者總數的78.7%.

 2011年5月28日,在央視經濟半小時《食品安全在行動:中國政策論壇(下)》節目中,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劉佩智指出,我國登記注冊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有44.8萬家,其中10人以下的小作坊小工廠占了80%.

 顯而易見,在每每涉及毒大米、假酒、瘦肉精、地溝油這些街頭胡同里最易發生的食品安全問題時,占比80%的小作坊小工廠,應該是監管的重中之重。

小作坊成地方監管一大漏洞

 劉兆彬表示,這樣龐大的一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群體,在目前的管理制度上既不規范,也不具體,沒有體現出當今許多歐美發達采取的分類管理原則。

 “修訂草案(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但小微企業搞不搞許可,許可條件是否都一樣?誰來管?怎么管?都沒有規范。修訂稿把這個大難題推給了地方,這不是科學立法。”劉兆彬說。

 劉兆彬介紹,從2009年食品安全法實施到現在,各省對小作坊的立法并不積極,五年來大約僅有三分之一的省(區市)立法,這一領域成為食品安全監管中的一大漏洞。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制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的有福建、河南、山西、湖南、吉林、寧夏、浙江、齊齊哈爾等8省市;出臺規范性文件的有甘肅、廣西、內蒙古、江西、陜西、南京、海口等7省市。

 比如,2011年重慶市實施《重慶市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該辦法將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納入監管范疇,并設立了臨時性行政許可項目,即小作坊生產核準。而作為臨時性行政許可項目,其有效期僅有一年。

 2012年,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曾專門召開食品安全地方立法研討會。該委員會主任委員白克明指出,有些地方出臺了一些部門規章或文件,對小攤販和小作坊的監管作出了相應規范,但力度遠遠不夠。大部分地方還處于起草或研究探索階段。

 劉兆彬建議,修訂草案中,應把對小微企業的管理制度寫清、寫實、寫細,不要再推給地方立法。許多特色食品都是全國流通,各地五花八門的立法,不利于形成統一的大市場,不利于小微企業做大做強。

 他認為,對小微企業可實施分類管理,不必像大中企業一樣搞許可、審批、檢驗等,可以借鑒美國食品安全現代化法案,對小微企業放寬準入,但要保障安全底線,加強引導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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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分類:食品 | 核心內容:食品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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