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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食用香精香料安全問題引關注

來源: 食品飲料新聞資訊 | 2017-02-21 08:56:35 By 小芳 閱讀(1005)

 塑化劑,也稱增塑劑,是一種用于增加塑料、塑膠等材質的柔韌性或柔軟性的添加劑。我國的標準里有一個關于接觸材料的名單,名單不僅規定了哪些東西可以用作食品接觸材料的增塑劑,還規定了允許使用的范圍和用料。

食品香料

食品用香精香料中的塑化劑安全問題需關注

 食品用香精香料是現代食品工業中必不可少的原輔料,各種飲料、果凍、餅干等產品的生產都離不開香精香料。雖然香精香料在整個食品中的添加量很小,但由于它能賦予食品完美的風味,與我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因此安全性受到政府和消費者的廣泛關注。

 2011年臺灣飲料塑化劑事件中被查出的500多種問題產品,涉及香精和含香精的食品配料中的塑化劑。

食品用香精香料中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總含量有強制性規定

 鄰苯二甲酸酯(簡稱PAEs)是塑化劑的一類,目前其產量占塑化劑總產量的80%左右。塑化劑PAEs可通過呼吸道、消化道和皮膚吸收進入人體,盡管其大部分可以較快代謝,分解并通過尿液、糞便排出,但仍可能有少量在人體內積累。毒理學實驗表明,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BBP)有可能引起男性內分泌紊亂,導致精子數量減少,并促使女性性早熟。塑化劑雖然急性毒性很低,但對人類健康的潛在危害已經引起世界的廣泛關注。

 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是可用于食品包裝材料的增塑劑,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劑,嚴禁在食品、食品添加劑中人為添加。衛辦監督函〔2011〕551號文規定,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材料中使用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應當嚴格執行相關強制性標準GB9685規定的品種、范圍和特定遷移量或殘留量,不得接觸油脂類食品和嬰幼兒食品。衛辦監督函〔2011〕551號文同時規定,食品及食品添加劑中的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和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殘留量分別為1.5毫克/千克、9毫克/千克和0.3毫克/千克。除此之外,衛辦監督函〔2011〕773號文則規定了食品用香精香料中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總含量不超過60毫克/千克。

塑化劑在香精香料中可能殘留的原因

 隨著塑料工業的發展和塑料制品的廣泛應用,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已經大量進入環境,極普遍地存在于空氣及大氣沉降物、水體、生物、土壤、底泥中。增塑劑在食用香精中殘留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原料帶入。作為食用香精的原料——香料,特別是天然香料中的鄰苯二甲酸酯類增塑劑時有檢出。主要是因為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天然存在或生產過程使用過塑料制品,經工藝富集后產生。在油溶性香精的生產過程中,一些食用植物油會作為溶劑加入香精,當這些作為原料的食用植物油受到鄰苯二甲酸酯污染時,香精也相應受到污染。

 二是生產或存儲過程中與塑料制品接觸帶入。食用香精在生產加工或存儲過程中與塑料制品接觸,這些塑料制品中含有的鄰苯二甲酸酯類增塑劑遷移至產品中。食用香精的包裝桶,其材質多為塑料制品,特別是油質香精,在塑料包裝中儲存的時間越長,或用于包裝香精的塑料材料中增塑劑含量越高,都會加大增塑劑向香精中遷移的量。在有些塑料制品中,鄰苯二甲酸酯類增塑劑的含量可高達30%—50%。

 三是人為非法添加。極少數企業食品安全意識淡薄,人為地在產品中違規添加鄰苯二甲酸酯類增塑劑。部分食品用香精香料會配制成乳濁液使用,一些不法商人會利用鄰苯二甲酸酯作為乳化劑,使產品成為穩定的乳濁液。

 塑化劑廣泛存在于人們生活的各個角落,按照我們已經形成的現代生活方式,要完全避開塑化劑幾乎是不可能的,但也沒必要過度緊張。塑化劑是否會對人體產生危害,主要取決于“量”的多少,且動物代謝試驗也證明,塑化劑如DEHP在兩天之內可自行排出體外,通常情況下人們在正常生活中接觸到的塑化劑的量并不高,不會對人體產生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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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分類:食品 | 核心內容:食品香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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