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正式實施《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15年10月1日起,與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同步施行。
按照《條例》第八條規定:食品小作坊實行登記管理。食品小作坊在生產加工前應當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申請登記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加工場所,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二)具有相應的生產設備、設施以及衛生防護設施;(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方式;
(三)主要食品原料清單和生產工藝流程;
(四)擬生產的食品品種說明;
(五)生產加工場所的衛生與安全情況說明。
有專家指出,食品小作坊和小攤販對解決進城務工人員和城鎮下崗失業人員業、滿足群眾食品消費需求、方便群眾生活、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具有積極作用。同時,由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承載著歷史文化,其食品屬性也決定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在日常生活中的必然存在。
2024/7/4至202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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