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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嚴廣告法9月1日實施 這六條提醒務必看看

來源: 食品飲料新聞資訊 | 2015-09-01 08:45:19 By 賀小壞 閱讀(800)

 你知道新《廣告法》中有哪些新規?廣告發布需要注意哪些?8月31日,從浙江省工商局了解到了一些特別需要注意到提醒,并且有針對性地將當前廣告發布方面集中違反新《廣告法》的情況進行了歸類、梳理。

特此提醒、警示發布者,今后做廣告以下方面務請注意,小心不要違法。

明星代言有了規矩

 新法明確禁止在藥品、醫療器械、醫療服務和保健食品廣告利用代言人做推薦、證明。8月份,在監測中發現22則醫藥類廣告違法使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比如“莎普愛思滴眼液”藥品廣告中使用“郎平”作為廣告代言人;“湯臣倍健”保健食品廣告中利用“姚明”作為廣告代言人,“海昌隱形眼鏡”醫療器械廣告中利用“蔡依林”作為廣告代言人;“美萊醫療美容醫院”廣告中利用“熊黛林”作為廣告代言人……可見醫藥廣告中使用代言人的情況仍然普遍,新法實施后,以上四類廣告,不得再利用代言人推薦、證明。

未成年人不得代言廣告

 為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新法規定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作為廣告代言人,監測中發現“途牛旅游網”和“小天才電話手表”等廣告利用了未成年人進行代言,利用未成年人作為代言人屢見不鮮,以后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再從事廣告代言活動。

廣告數據需有出處

 在很多廣告中,都會看到各種專業數據,用來支撐廣告效果。比如去菌率99%、一節更比六節強、一晚只需一度電……但不少商家隨意夸大數據,虛構實驗結果或非正常使用環境。新法規定:廣告中使用的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同時,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也應當明確表示。另外,廣告引用時,不能斷章取義、虛構事實、故意隱瞞,標明引證內容的出處,可以查詢驗證。

附帶贈品需說清楚

 現實中,許多贈品廣告看上去很美,贈品到手卻很雷。比如,電視機買一贈一,結果到手是一個電風扇;還有各種“神秘好禮”、“特大驚喜”……..新法第八條規定: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表述必須清楚明白。

刊播廣告應亮身份

 新法明確要求,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媒體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否則將會受到相應處罰。今后,凡是以養生欄目、新聞報道形式等變相發布醫藥保健廣告的,將一律禁止。

違法廣告處罰更嚴

 新法加大對違法廣告的處罰力度:發布虛假廣告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處以200萬的罰款;在公共場所發布煙草廣告等違法情形的,直接處二十萬元以上罰款;違法廣告企業還可能會被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等一系列處罰。此外,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對虛假廣告發布均負有擔連帶責任。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不得作為廣告代言人。

此外,新法對煙草廣告、互聯網廣告、公益廣告等都做了相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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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分類:不限 | 核心內容:最嚴廣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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