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品安全工作具有長期性、復雜性、艱巨性的特點,該行業當前形勢依然十分嚴峻。一方面,由于其安全監管機構改革剛剛完成,在食品藥品監管過程中缺乏新的與之相應的法律法規,影響食品安全依法監管實效;另一方面,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的某些領域存在法律空白,如針對化妝品、保健品的許可及處罰缺乏法律規制,不利于管理與執法。
一、保健品、化妝品法規滯后亟待立法。以保健食品為例,目前,涉及保健食品的管理規范仍執行的是1996年衛生部發布的《保健食品管理辦法》,2007年出臺的《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以及2009年6月1日實行的《食品安全法》等。面對日益復雜的食品藥品安全形勢,這些法律不但逐顯陳舊,更重要的是這些法律法規均未對保健食品經營許可和監管作出明確規定,對保健品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只能是參照,沒有依據,導致執法查處存在較多困難。
對化妝品的監管執法也是一樣,違法者長期缺乏約束,管理者執法支撐不足。對化妝品使用單位(美容院、日化店)的許可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只需直接申請工商部門即可經營,而其質量優劣卻行政授權食藥部門監管,對化妝品出現假冒偽劣產品,在法律上也沒有具體的處罰標準。盡管原衛生部有過“沒收違法所得3至5倍”的規定,但如實際不存在經銷收入所得時如何處置,沒有依據。法律法規上的不健全造成監管上的盲區。
二、現行法規與執法滯后于行政體制改革。食品監管機構改革自2012年正式啟動實施以來,目前,省市縣改革基本完成,但《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修訂仍未完成。機構改革前,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職能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承擔,食品生產環節的監管主要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承擔。
完成機構體制改革后,食品藥品的生產、流通領域劃歸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行集中統一監管。這些領域的執法主體已經發生改變,然而,針對食品流通、生產領域的監管法律法規卻依舊沿用了機構體制改革之前的法律,這導致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雖然是執法主體,但是依據法律規定卻并沒有授權執法權力,不能滿足行政主體對食品藥品監管工作的權限需求,往往在執法過程中陷入執法沒有法律依據的尷尬,存在越權執法、程序不正當、權責不統一等行為。
為此建議:
盡快針對食品藥品管理領域的空白進行立法,以便執法主體的正常執法有法可依、不越權,合乎法律法規。
加快機構體制改革后的立法,抓緊修改《食品安全法》,做到執法主體轉移,立法也應隨之更新和完善。
盡快配套建立行政體制改革的相關監督管理機制,確保科學運作,促進保健品、化妝品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2024/9/20至2024/9/22
2024/11/8至2024/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