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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食品侵權懲罰性賠償之立法解析

來源: 食品飲料新聞資訊 | 2014-10-13 10:02:36 By 東仔 閱讀(963)

何為食品侵權與懲罰性賠償

《漢書酈食其傳》:以民為天,而民以食為天。20世紀以來,公司和企業潮涌般興起,在高額利潤的促使下,生產者、經營者不惜侵犯消費者的權益以獲取非法利益。以至于市場上出現如含有飽和一元醇木精的假酒、被重金屬污染的含有毒物質的食品、福爾馬林浸泡過的生冷海鮮等缺陷食品。這種情況下,對于消費者補償性的賠償是不能對不法行為起到遏制作用的,于是懲罰性損害賠償便逐漸適用于產品侵權責任領域了。

 食品侵權不僅僅會造成人身損害、財產損害,還會造成精神損害。基于此,食品侵權應界定為:經營者,生產者,以及廣告代言人等基于一個侵權行為或多個相同性質的侵權行為,在食品生產的各個環節中違反有關食品衛生的規定和標準,導致食品存在可能侵害人身體健康的缺陷或者危及間接受害人身體健康的缺陷,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及生命權,使一個或多個受害人受到人身損害、財產損害、精神損害或者受法律保護的其他權益的損害。懲罰性賠償是指加害人具有故意、惡意、擅用職權或輕信可以避免傷害的加害行為,并且該行為導致被害人的權益有所損害,法院據此為據判給被害人的賠償應超過被害人實際所受損害。

我國食品侵權懲罰性賠償的相關立法解析

 《憲法》中明確指出:尊重和保障公民的人權。身體健康權即產生于人權之中。同時《民法通則》為經營者應在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后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據。此外,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以欺詐行為訂立的合同撤銷后,應當由經營者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立法解析

 在我國現行立法上,最早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條文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我國在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引入了雙倍賠償這一舉措,體現出我國的民事法律體系并非對其內部出現的懲罰性因素置之不理。雙倍賠償制度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鼓勵經營者誠信經營方面,具有較大意義。不過,在我國當前的社會狀況之下,由于補償性賠償原則的嚇阻功能不足而導致的法律秩序依然存在較大問題,相較于此,《消費者保護法》中的這一條雙倍賠償條款略顯單薄。該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對于欺詐,筆者認為,此處的欺詐僅僅對經營者在主觀上的欺詐故意和重大過失作出要求,而對消費者的主觀方面,比如錯誤判斷或基于錯誤判斷而為意思表示等未作規定。所以對此處欺詐的解釋應有別于《民法通則》與《合同法》中對欺詐的認定,雖然有意強調銷售者的注意義務,也有利于對消費者的保護,但是對于經營者的一般過失行為作出要求卻略顯苛刻。

《食品安全法》之立法解析

 2009年6月1日實施的《食品安全法》再次將懲罰性賠償制度引入條文中。《食品安全法》第96條第2款是我國首次在食品安全領域提出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它填補了侵權領域沒有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漏洞。但是該條規定是針對所有不合格食品,不論企業的資金、規模,當事人的主觀狀態,消費者受害的性質、程度,一律判定十倍賠償,這樣的規定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同時可能會使賠償失去了真正的公正。比如:假設一個消費者吃了一袋一元的零食后腹瀉不止,而另一個消費者買了一盒100元的在未開封前發現過期的冰淇淋,前者只能求得10元的賠償,而后者卻能求償1000元,這顯然有失公平。再如:一家公司一直以來制售假冒偽劣的食品,唯利是圖,但一直未被發現,而另一家公司一向守法生產,只是因一次疏忽而導致其食品出現缺陷,可是結果對兩家公司卻同樣都要十倍的賠償,這同樣也讓人覺得有失公平。另外該條規定,向銷售者索賠時有一個明知的限制。我國民事訴訟法對于舉證責任的規定是誰主張,誰舉證,消費者證明食品存在缺陷,不僅難度大,而且成本高,對于普通的食品消費者是相當困難的,尤其是要想證明銷售存在隱患的食品的銷售者有明知食品不安全的主觀惡意更是難上加難。而且消費者一旦舉證不能,有可能敗訴,并另外承擔訴訟成本。

 在《侵權責任法》中并未詳細規定如何判定賠償金額。《食品安全法》第97條規定: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從表面上看,十倍賠償金,責任規定的很嚴厲,實則不然。在一個侵權案件中被害人與加害人的機會成本有時差異會很大,這在事實上形成了實質上不公平。其實,十倍賠償金本身體現了對實質正義的追求,但是產品侵權法律制度對于被侵害人的經濟救濟如果不能使其全部損失得到充分的賠償的話,那么被侵害人便會選擇放棄維權。所以,關于懲罰性賠償金的具體標準的設定,應以實際所受損害折為金額為基礎,而不是以實際消費價款為基礎。可設置賠償額度的上限,可以防止法官裁判案件的隨意性,防止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對于小額價款的食品案件,筆者認為,可以考慮設置小額訴訟程序,以避免普通訴訟程序的繁瑣,有利于鼓勵受害人爭取自己的權力獲得懲罰性賠償。

 另外,近來因贈品產生的訴訟糾紛越來越多,原因是贈品名義上不屬于商品,一旦發生侵權糾紛,受害人無法可依。實際上,贈品無形之中都為生產者、銷售者帶來一定利潤,從本質上,這些贈送的食品也屬于食品,屬于商品,當消費者在使用這些贈品時遭受到損害的話是可以依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的規定要求商家給予賠償的。可以通過司法解釋擴大食品的含義,使其包含免費贈送的食品。

《侵權責任法》之立法解析

 《侵權責任法》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加害人只要制售了缺陷食品,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但是《侵權責任法》作為救濟法,其對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規定十分滯后,無法應對現實的食品質量安全問題,懲罰性賠償也幾乎毫無體現。

《產品質量法》之立法解析

 《產品質量法》第26條規定了產品標準的原則是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具體的判斷要以、行業制定的標準為準。發展中由于技術有限,經濟、實驗條件有限,很難檢測出新生的超標物質。該條借鑒了英美法系、歐共體成員國關于產品責任的立法,采用嚴格責任原則,而我國嚴格責任的責任主體卻于生產者。《產品質量法》中第49條、第50條等都規定了對于實際損害行為進行的處罰。但是,《產品質量法》中卻無懲罰性賠償的規定。美國有不少公司因有重大過錯、惡意或直接故意侵害被害人合法權益而獲得重罰。例如,2005年默克鎮痛藥案,法院認定該公司生產的消炎鎮痛藥萬絡導致了被害人丈夫的死亡后果,并判決支付了被害人2400萬美元補償性賠償金和2.29億美元的懲罰性賠償金。與英美相比,大多數的產品質量法中都有懲罰性賠償制度,食品侵權一旦發生,美國、英國等的廠商都會主動積極的與受害者達成賠償協議,但食品侵權如果發生在中國,受害者卻無法依據《產品責任法》為自己爭取權益。

我國臺灣地區相關立法解析

 我國臺灣地區將懲罰性賠償制度主要適用在交易法上,如《證券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商業秘密法》等,賠償數額則會考慮加害人的財產狀況及獲利狀況,不僅規定了故意侵權,同時也規定了過失侵權的情形。重視侵權賠償懲罰性的通常會對賠償數額的上限進行限制,而不規定賠償標準。這樣做到了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既維護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亦防止了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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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分類:食品 | 核心內容:食品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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