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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消費者買到過期飲料 獲得千元賠償

來源: 食品飲料新聞資訊 | 2017-05-22 09:02:07 By 張吉軒 閱讀(1111)

   在大型超市里面買的食品能有安全保障了?答案可能未必吧!近日,延吉市民張先生在本地一家大型超市購買了7瓶飲料,喝了一口后發覺味道異樣,一看瓶身發現均已過期。經過延吉市消費者協會調解,商家賠償給張先生1000元。

延吉消費者買到過期飲料 獲得千元賠償

  5月4日,張先生在延吉市一家大型超市購買了一款經常喝的飲料,單價為3元,他一次性購買了7瓶。購買時并沒有看生產日期,但付款后他索要了購物小票。張先生回家后拿起飲料喝了一口,發覺口感和平時喝的不同,查看飲料瓶上的生產日期,竟然是2015年10月生產的,保質期18個月,現已超出保質期一周多。

   5月5日,張先生回到該超市要求賠償,但是超市方面覺得“換可以,但是不能賠償”。雙方多次溝通卻始終無法達成一致,為此,張先生來到延吉市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

   延吉市消費者協會副秘書長許真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屬于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銷售者負有保證食品安全的法定義務,應定期檢查食品,將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及時清理下架。而張先生反映的超過保質期的產品卻仍在這家超市銷售,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新食品安全法》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

   “但是賠償也要視情況而定。”許真說,不是說一張小票罰一次,消協部門會根據實際情況開展調查。如果同一個人持多張小票或者多人以團體的形式對同一商品進行多次索賠,將依據整個購買商品價款的10倍進行賠償。

   最終,經過調解,超市方承認由于沒能及時檢查商品的有效期限,造成了銷售過期食品的事實,愿意承擔一切責任,賠償給張先生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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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分類:飲料 | 核心內容:飲料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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