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當其罪,嚴防違法企業逃脫刑罰,才能依法提高違法成本,增強法治敬畏。
6名企業高管被依法刑拘,這是上海“福喜事件”的進展。據透露,公安機關從一開始出現犯罪嫌疑的時候主動介入,加強“行(政)刑(事)銜接”,成了處理這次事件的一個突出特點。
以往,人們熟悉的執法模式是:媒體暗訪曝光,食藥監部門聞風而動,將線索移送給公安機關,待公安機關坐實之后方進入司法程序。而此次上海公安機關從一開始未缺席。一個重要原因是考慮到福喜事件違法犯罪的嚴重性,如果坐等后期介入,在偵查和打擊力度上會受到影響。這種“行刑銜接”的模式,無疑更有針對性,也更有震懾力。
“行刑銜接”并非新生事物。早在2001年5月,國務院提出“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的銜接,建立信息共享、溝通便捷、防范有力、查處及時的打擊經濟犯罪的協作機制”。特別在食品監管方面,“行刑銜接”機制是遏制以罰代刑、以罰代管、“保護傘”放任等問題的剎手锏。
在一些地方,有的部門和公職人員吃人嘴軟、拿人手短,對問題企業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甚至迷戀“養魚執法”,把問題企業當成可牟利的“搖錢樹”。其結果往往是形成“破窗效應”,法規成了“稻草人”,違法成本遠遠比不上非法牟利所得,助長了一些人的僥幸和投機心理。違了法,不能“罰酒三杯”,應依據有關法律追究刑事責任,讓作奸犯科者付出應有的代價。這樣才能樹立法治公信力,增強各方的敬畏心。
平出于公,公出于道;持心如衡,以法為平。“行刑銜接”,并非故意找茬、深文周納,將小蝦米視為大老虎,而是罰當其罪,嚴防違法企業逃脫刑罰,依法提高違法成本。既不小罪重罰,亦不大罪輕罰,正如法學家貝卡利亞所說,“刑罰的力量不在于嚴酷性,而在于其必定性,即便是最小的惡果,一旦成為無可逃遁的,總是令人心悸。”
當然,刑罰畢竟只是事后處理,遏制食品安全問題,關鍵還是監管前置、防患未然。曾有業內人士發現一種現象,很多地方的食品問題爆發之前,多是“政府最小化”狀態,監管部門對市場上發生的破壞規則行為,要么聽之任之,要么作為不大;問題發生之后,多是“政府化”狀態,幾乎調動所有的資源去應對某一問題,代價高昂。有鑒于此,唯有刷新執法模式,加強常態治理。從這個意義上說,“行刑銜接”也在提示人們,法治應時刻存在,平時動真碰硬、防微杜漸,那么食品安全的防線會更加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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