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天蘋果醋因商標案起訴了七家企業,索賠五百萬元,雙方爭論的焦點是蘋果醋到底屬于飲料還是屬于調味品。
對于佛山海天的指控,七被告均答辯稱,根據商標局《類似商品與服務區分表》,被控侵權的蘋果醋產品屬于第32類商品,即不含酒精的飲料,可直接飲用。而佛山海天的商標均指定在第30類醬油、醋等商品上使用,屬于調味品,不能直接飲用,兩者在性質上、功能、制作工藝上有本質的區別。此外,在商場商品擺放時,兩者不在同一或鄰近區域,消費者容易區分,不會構成混淆。
而佛山海天方面則反駁稱,蘋果醋既是調味品又是飲料,二者為類似商品。而佛山海天此前已推廣調料醋和飲料醋,所以被告在其產品上加上“飲料”二字,并不能排除在使用功能上的相似性。海天品牌知名度很高,即使被控蘋果醋產品與其超市擺放位置不相鄰,也會導致消費者混淆。
佛山海天還指出,被告“傍名牌的主觀惡意十分明顯”。如被告一曾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多個“海天”商標,以及“王老吉”、“和其正”、“匯源”等多個知名品牌。
針對該案件,佛山海天公司相關負責人回應新京報記者稱,目前案件尚在審理中,相關信息不方便透露。截至發稿,被告淮安海納百川公司也未作出回應。
中國品牌研究院食品飲料行業研究員朱丹蓬向新京報記者表示,海天此次起訴結果并不樂觀。當初工商局當時批準被告注冊了“海天”商標,是按照品類有所區分的,有一定合理性。
據朱丹蓬介紹,中國醋飲料經過近十年的發展逐漸成為一大品類,市場容量不斷攀升。目前調味品企業也看到了這個品類的發展空間,矛盾由此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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